4月3日《新京报》报道,北京拟实行交通责任事故倒查制度。如果驾龄一年以下的实习驾驶员,发生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追究其培训驾校责任。驾校培训的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比率排名前三位的驾校将停课整顿,连续两次停课整顿的收回培训许可证。对此,孙之斌先生在《新京报》撰文提出异议,认为“
倒查制度给驾校强加了一个无法预测和掌控的虚无责任”,“因为学员上路后会发生什么后果,任何人甚至包括学员自己都无从得知。驾校也不知道如何避免这一结果的发生”,“驾校只能乞求好运来加以避免”。
首先我同意孙先生的看法,学员上路后会发生什么后果,确实无从得知。但是,并不等于事故就不能避免。有一条著名的“事故法则”,也有人称之为“海恩法则”: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要想消除这一起严重事故,就必须把这1000起事故隐患控制住。因此,任何一起交通事故都是各种各样隐患积累的结果。这些隐患中有驾驶员无力控制的,像道路因素、事故相对方的因素,但相比而言,驾驶员本身的技能、熟知交通法规的程度,对事故避免更为重要,而这些不足,就很难说驾驶员培训者没有责任。因此,我不能同意孙先生所提“驾校责任倒查不宜实施”的观点。
事实上,实施这种倒查措施的不止北京一地,这足以说明,类似措施有着极强的现实针对性。随着汽车进入家庭一步步成为现实,人们也发现,学车越来越容易了:可选择的驾校越来越多,学车时间越来越短。这样一方面方便了学车,另一方面也客观上造成了大量的新手上路。新手上路并不必然导致事故增多,但如果培训质量不高(而这也的确是驾校竞争的一个副产品),结果就不容乐观了。同时,更有一些非常极端的情况存在,那就是有一些学员为通过考试找人代考,轰动一时的哈尔滨“宝马肇事案”女主角苏秀文的驾照就是这么得来的。因此,通过实施责任倒查,督促驾校提高培训质量,便不是无谓之举。当然,必须是因驾驶员技能原因导致的事故才能够追究驾校责任,否则就有株连嫌疑了。
同时还应看到,能够在驾驶员培训这一环节严把质量关但也可以放水的,除了驾校之外,还有发证机关,也就是公安交管部门。现在很多驾驶员为了逃避检查,用买来的假证蒙混过关,这是“真的假证件”;但也有一种情况,是有些人通过托关系办证,还有人甚至和外地的一些县级车管所串通起来,干起驾照倒卖的行当―――这些,只能称为“假的真证件”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只能从规范车管所入手,因此也应该对交管部门进行责任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