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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盗版光盘被判刑
深圳首判音像制品非法经营案
2004年04月14日 02:24:12

 

  本报深圳4月13日电(记者李桂茹)今天,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郑泽明等6名非法音像制品经营者非法经营罪。据悉,这是广东省第一宗以非法经营罪追究非法音像制品经营者刑事责任的案件。

  被告人郑泽明与郑伟亮(在逃),从2002年10月起,以深圳的一处出租屋为窝点,经营DVD光盘的批发销
售生意,此后先后雇佣了郑火同皋、郭杰和及许业贤(在逃)、郑永棉、陈新凯、郑思鹏等人参与经营。先由郑伟亮和郑泽明以每张人民币1.8至3元不等的价格向广州市、中山市的不法分子订购DVD光盘,通过运输公司以“文具”、“配件”等名义托运至深圳,由郑火同皋、郭杰和、郑永棉、陈新凯、郑思鹏进行分拆、包装,再由郑泽明以每张3.8元至4.8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上门采购DVD光盘的零售商,或由郑火同皋、郭杰和、郑永棉以相同的价格销售给商业街的商贩。经查实,从2002年12月起到2003年4月17日止,先后向35家经营音像制品的店铺、柜台零售商或街头商贩累计销售DVD光盘116598张,累计销售金额达人民币500819元。2003年4月17日6被告被抓获,缴获DVD光盘1956种142020张、作案工具丰田海狮小汽车和望江牌摩托车各一辆。经鉴定,缴获的DVD光盘全部为非法出版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法院认为,郑泽明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非法出版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主犯郑泽明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从犯郑火同皋、郭杰和、郑永棉、郑思鹏4人2年6个月至3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至3万元。陈新凯犯罪时未满18岁,减轻处罚为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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