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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体盛”是广告吗
2004年04月21日 02:01:14

盛大林

  美女盛宴早以悄然撤去,舆论也已偃旗息鼓。未曾想,风云又从平地起。4月18日,昆明市西山区卫生局、工商局对举办“女体盛”活动的商家作出处理。昆明晓忆娱乐有限公司和风村餐厅被责成立即改正,今后不得再从事“女体盛”以及类似活动,并处罚款2000元人民币。据称,“女体盛”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基本原则,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4月19日多家报纸报道)

  “女体盛”是否违反《民法通则》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工商和卫生部门无权认定。而关于此前卫生部门称“女体盛”违反《食品卫生法》,也已多有评论,笔者不再多言。但让笔者吃惊的是,时隔多日之后,“女体盛”竟然又与《广告法》扯上了干系。于是赶紧按图索骥,找到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确,“女体盛”违背了社会良好风尚。但问题是:“女体盛”能算“广告”吗?如果不算,又怎么谈得上违反了《广告法》呢?

  《广告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很显然,“通过一定媒介”是“广告”的构成要件。人们通常所见的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图书杂志等印刷品、影碟电影等音像制品、公交车身路边标牌等户外载体等都是刊载广告的媒介。但没有听说商家在上述任何媒介上为“女体盛”做广告呀!如果说“女体盛”是广告,那么它通过了什么“媒介”呢?

  也许工商部门将美女当成了商家推销商品的“媒介”,但这在逻辑上说不通。因为美女是“女体盛”的“本体”,而不是“媒体”,换句话说,“女体”是“女体盛”的组成部分,不然,也就称不了“女体盛”了。

  美女虽然秀色可餐,但终归不能被吃到肚子里。也就是说,商家卖的是酒菜等食品,而不是美女,“女体盛”中美女的功能其实就相当于盛菜的盘子。如果说盘子和美女是媒介的话,那也是商品销售的媒介,而不是广告的媒介。美女确实有招揽食客的魔力,或者说有一定的广告效应,但在这一点上,美女把菜肴放在自己的身上与把菜盘端在手里并没有本质区别。如果用盘子盛菜和让美女端菜不算是广告,那么把菜放在美女身上当然也不是广告行为。

  不错,商家曾经举办了“女体盛”推介活动,还邀诸多家新闻媒体记者和客户参加,一时间沸沸扬扬。这种炒作确实起到了一定的广告作用,但炒作毕竟不等于广告。

  说了这么多,并不是因为笔者支持“女体盛”。而是说,执法一定要于法有据。“女体盛”确实违背了社会良好风尚,但这是道德上的事情,应该运用道德武器来对付。如果公民的行为没有踏入法律的禁区,执法部门就不能横加干涉。如果执法者把手强行伸到了禁区之外,其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执法者违法比公民的不道德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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