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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刘晓庆为何“无可奉告”
2004年05月24日 02:17:54

杨涛

  据《深圳商报》报道:著名演员刘晓庆已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下达的不起诉通知书。据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通知书是于本月10日、11日分别下达给刘晓庆及其妹妹刘晓红的。这就意味着取消了刘晓庆“取保候审”的身份。由于刘晓庆与检察院有约,双方都不要披露此事,所以记者致电北京朝阳区人民
检察院求证时,答复是“无可奉告”。

  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或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以及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处理决定。

  不起诉作为一种终止诉讼的决定,对于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国家和社会的利益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必须体现公开的精神。《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让被害人及时选择是否对于不起诉的决定进行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当然,公众也可基于刑事案件也侵犯了国家、社会的利益的角度了解不起诉的决定。那么,对于主要是损害国家、社会利益的无特定被害人的不起诉的刑事案件,公众更有充分的知情权,了解检察机关何时、有何理由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作为一种检察机关行使公诉裁量权的诉讼决定,从监督检察机关正确地行使权力的角度出发,也必须体现公开的精神。有权力的存在就有滥用的可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行使权力也应当受到监督。

  因此,除在特殊的情况下(如出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考虑),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及其理由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体现诉讼民主、公开、公正及对司法权的监督。《刑事诉讼法》第143条也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

  刘晓庆所涉嫌的是偷税罪,这种犯罪无特定的被害人,损害的主要是国家利益,公众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况且刘晓庆作为公众人物,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人们对于其涉嫌犯罪一事极为关心,有理由追问对她到底怎样处理,因为对公众人物的处理是否公正,关乎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信心。此外,这种对于涉嫌偷税罪的不起诉决定,既非刘晓庆个人隐私又非国家机密,检察机关无保密的必要及义务。因此,检察机关理应向公众宣布对刘晓庆不起诉决定,以及对刘晓庆不起诉的理由―――是不构成犯罪还是犯罪情节轻微,抑或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让不同意不起诉决定的人有可能知晓并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提出意见,这样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才真正让公众信服。

  笔者感到,“刘晓庆与检察院有约,双方都不要披露此事”,从而对媒体“无可奉告”,给人的印象似乎是对刘晓庆不起诉这种司法权力的行使,是检察机关与刘个人的交易,操作是在秘密中进行的,这就从根本上违背了检察机关要接受监督的精神,不利于不起诉的正确行使,必将引起公众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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