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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违反交规 校长不该连坐
2004年06月02日 01:57:08

俞洲

  北京市一小学教师杨某下班时无证驾驶无照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身亡。丰台交通支队、丰台区长辛店镇教委在镇政府召开现场会,以未进行监督教育,工作严重失职为由,对校长李某给予告诫处分,并扣发其半年奖金。(《京华时报》5月26日)

  教师违反交规,校长扣奖告诫,而且还借助现场会的形式,动动
“真格”,确实能震动一些单位领导,让他们狠抓交通安全工作。然而,从另一个层面分析,无证驾驶被撞身亡,谁更应为此类交通事故承担责任?事实上,作为交通安全的法定管理机关,交警部门承担着宣传贯彻和执行交通法规、强化道路交通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职责。无证驾驶无照车辆显然违反交通法规,对此严肃查处并加强防治本是其必须履行的公务。无证驾驶现象屡禁不止,显然与执法部门管理不严、处罚不力有相当关系。把问责的目标落实到违规者的单位领导身上,显然有失公平和公正。

  从法理上来说,教师与学校在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只有在劳动义务范围内,单位才有权向职工提出行为准则并借助行政权力加以强制实施,而不能也不应该有权力任意超越这一范围提出要求强令职工服从。校长作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固然有教育之责,但工作时间之外,教师是否无证驾驶并不包括在双方劳动义务范围之内,学校并不具备加以强制或干涉的权力。如果把下属无证驾车、领导处分扣奖制度化,难免令人不寒而栗。试想一下,如果职工节假日出行时违反交通规则、乱闯红灯引发交通事故,单位领导是否也需要以未进行监督教育,工作严重失职为由加以连坐处罚?如此株连,恐怕有干部问责过度泛化的嫌疑。

  干部问责的过度泛化,缘于根深蒂固的全能性单位管理的思维模式。在这种思路下,单位具有“全能”的社会功能,并与职工之间形成了独特的隶属关系。民众多元异质的公共利益需求被强行划分到单位之内,而本应由政府履行的公共管理职责也相应分解而由单位被迫负担。于是,政府对社会的整合和调控,不是直接对一个个单独的社会成员,更多地是在单位的基础上通过单位来实现。显然,这种管理模式与现代社会强调法治精神,关注公共管理,实现职责明晰的理念背道而驰。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强调干部问责的大环境中出现的过度泛化现象,把许多并不属于单位管理职责的目标和任务全部归入单位考核的箩筐,并通过责任状等形式予以合法化,其结果不仅弱化了政府专业部门的职责,更容易强化单位与职工的隶属关系,导致领导对职工私人生活空间的过度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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