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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
假结婚证的“症结”何在
2004年06月03日 02:21:49

晏扬

  一次偶然的发现,让广西玉林市一对结婚10年的夫妇突然对自己结婚证的真假产生了怀疑―――他俩当年领到的极可能是从非正规渠道买来的假结婚证!据《中国青年报》6月1日报道,从1994年到1997年,玉林市结婚22.5681万对,而到自治区民政厅购买结婚证的仅为14.86万对,这意味着该市可能有7.7万多对夫妇领取的是
假结婚证,这些手持假证的夫妻绝大多数至今仍被蒙在鼓里。

  严格地讲,假结婚证并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这7.7万多对夫妇虽已有“夫妻之实”,但在法律上并无“夫妻之名”。如果有一天,这些夫妇拿着结婚证到民政部门、法院要求离婚或分割财产,极有可能会因证件的真实性而遭遇这样那样的尴尬。7.7万多套假结婚证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损害了老百姓的权益。出现这样的荒唐闹剧,首先应当指责的自然是玉林市所属乡镇的那些基层办证机关,为了一己之私或小集体之利从市场上购买假证,不惜拿老百姓的婚姻大事当儿戏,这样的政府机关、这样的公务员遭人唾骂,理所当然。

  出现这么多的假结婚证,基层婚姻登记机关固然难辞其咎,不过笔者认为,问题的“症结”却在于结婚证的收费标准不合理。据了解,结婚证一般要经过三道程序才能到达乡镇一级的民政办,即自治区民政厅―――市民政局―――县(市)民政局。收费标准通常是厅至市5元一套,市至县7元一套,县至乡9元一套。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作为发证机关的乡镇民政办只能向每对夫妻收取9元的工本费,这就使得乡镇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发放结婚证“颗粒无收”。正因为如此,一些基层办证机关才想出“偷梁换柱”的办法,从市场商贩那里以很低的价格购买假结婚证,再转手“倒卖”给结婚登记夫妇,以便从中牟取部门私利。

  民政部门(上至自治区民政厅,下至乡镇民政办)属于社会公共服务部门,不管哪一级民政部门都不应该将结婚证当成赚钱谋利的工具。一套结婚证书,从民政厅到民政办经过3道程序,层层加价,从每对5元变成了每对9元,其实质,就是各级民政部门利用手中掌握的发放结婚证书的绝对权力,联手向老百姓强行索利,共同损害老百姓的利益,也就是利用公共权力谋取部门私利。所谓“上行下效”,既然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可以从结婚证中牟利,那么乡镇一级民政部门自然不甘落后,于是变着法儿地从结婚证书中捞取“油水”。因此,我们在指责基层办证机关贩卖假结婚证的同时,更应该反思的是结婚证自上而下为何层层加价,各级民政部门利用结婚证所获之利都用到哪里去了。

  笔者认为,结婚证在经过由上而下的3道程序时,固然少不了运输、保管等中间环节,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但也应该先按照制作成本价下发给基层民政部门,基层民政部门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在成本价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结婚证的收费标准,然后将其中的差价统一结算,返还给承担了运输、保管的各级民政部门。如此,基层民政部门便没有空子可钻,荒唐的假结婚证闹剧才不至于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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