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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免“村官”将更具操作性 浙江修改村委会选举办法
2004年06月03日 02:21:50

记者 董碧水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经本村1/5以上选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委会成员,同时规定由村委会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然而这一制度却使罢免在许多情况下很难启动。

  浙江省人大日前通过修改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对此有了新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帮助村民委员会对罢免事由进行
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情况,由村民委员会予以通报;同时规定由被提出罢免以外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主持投票表决。法律人士认为,这一规定将使罢免村委会成员更具操作性。

  明年,浙江将进行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流动票箱的使用,是村委会选举中容易引发争议的一个环节。据浙江省民政厅统计,在浙江第六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中,使用流动票箱参加投票的选民占到了42%。修改后的《办法》对流动票箱的设立和使用作了严格限制,其中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或者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和若干投票站分散投票”。“对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或者老、弱、病、残确实不能到现场投票的选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公告后,可以设立流动票箱上门接受投票。流动票箱必须有3名以上监票人负责,并集中到选举大会或中心投票会场开箱、计票。”

  为避免在委托代写和委托投票中出现的问题,《办法》对此作了必要的限制:“一人接受委托代写不得超过3张”;“投票期间因外出不能投票的选民应当书面委托候选人之外的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3人。受委托人不得再行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对委托投票情况进行审核并公告”。《办法》还规定:选民不得委托他人提名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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