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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名誉诉权的合理限制
2004年06月23日 00:10:06

杨涛

  中国法院网6月16日报道,记者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正式受理原告张某起诉被告《中国农民调查》一书作者陈桂棣、春桃和人民文学出版社共同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中国农民调查》的涉讼,在我看来,不足为奇。提起名誉侵权诉讼也在情理之中,据说作者也做好了打官司的准备。笔者无意于评
价书中所涉事实的是非,但对于官员提起名誉侵权诉讼的相关问题却如梗在喉,有话要说。

  先看看本案的管辖权问题。被告对阜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当代》杂志社在北京,涉嫌侵权行为的结果覆盖全国,因此本案不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此异议被阜阳中院驳回后,被告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高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依法裁定驳回上诉。如果仅仅从法律与司法解释的条文来看,安徽高院的裁定并没有错,但鉴于本案原告张某的身份特殊―――其现任阜阳市政协副主席,曾任阜阳市某县县委书记,并且所打的官司是有可能不利于阜阳形象的诉讼―――民众有理由怀疑阜阳市当地法院审理此案的公正性。安徽高院完全可以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直接管辖此案,或指定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样才能使这起全国人民关注的名誉侵权诉讼,在诉讼之初就坚持了程序公正。

  再来看看官员在名誉侵权诉讼中诉权问题。现代社会人人平等,任何人的名誉都不受非法侵害,对官员的名誉也不例外。官员当然享有对侵害其名誉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不过,由于官员行使公权力,而权力是民众所赋予,权力的滥用为害甚烈,民众有监督官员行使权力的权利,法律应当在维护官员的名誉权与保障民众的监督权利中寻找一个平衡点。因此,各国对于官员名誉权的保护相对弱于对普通民众名誉权的保护。官员对于民众的一些不为过分的批评,即使是不正确的,只要不是出于恶意,应当有容忍的义务。其次,当民众的监督(包括民众的喉舌―――新闻媒体)有可能涉嫌侵犯官员名誉权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迅速查清民众的监督是否属实,以实现民众的监督权利,同时也为无辜的官员正名。明智的法院应当要求官员拿出有关部门的处理决定后决定立案,或者在立案后中止审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后再审理。否则,问题的焦点将由监督官员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转为民众或媒体是否侵权。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会因为“不能影响审判”为由袖手旁观,官司拖上个几年,官员即使败诉,其违法违纪的行为也不了了之。民众的监督权利无以保障,还要拖上几年的精力与金钱,学者所称的“监督止于官司”,便是这个道理。

  在我国现行的诉讼程序法与民事实体法上,对于官员名誉侵权诉讼案并无特殊的规定。立法上把官员与普通民众的名誉案等同看待,忽视了官员在实际生活中所拥有的强势地位和监督公权力行使的重要性,实际上是以形式上的平等掩饰了实质上的不平等,也使维护官员的名誉权与保障民众的监督权利之间严重失衡,造成价值取向的错位。

  我们拭目以待这起官员名誉侵权案,也希望此案能公正审理,并在维护官员的名誉权与保障民众的监督权利之间寻找到价值的平衡点,以期带来立法上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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