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IT业界引起强烈关注的“华为起诉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案”昨日上午在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开庭。由于审理内容涉及商业机密,庭审以“不公开审理”的形式进行。被告亲属曾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交申请,希望能够列席旁听,但被法院方面拒绝。所以他们在庭审期间只能在法院外面等候消息。据24日下午了解到的情况,鉴于
本案的复杂性,庭审第一天的进展基本上是程序化的内容,法院的态度比较谨慎。
这桩案件之所以备受IT界人士的关注,在于此前业内不乏侵犯商业秘密的纠纷,但都是以民事纠纷的面目出现,但在“华为案”中首次涉及刑事犯罪。此外,就是在羁押了3名当事人后,司法机关取证、鉴定的时间已长达19个月,据了解,司法机关将所有法律范围内能够运用的延期手段都动用了,这也充分证明目前高科技领域知识产权问题的复杂性。正因为如此,这3名华为前员工家属的代理律师臧炜对媒体表示说:“不管怎样,终于开庭了……”臧炜还代表家属表示,相信法院会作出公正的判决;如一审判定3人有罪,则不管具体如何量刑,家属与员工方面均将上诉到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刑事案件按常规将在一个半月内结案。如果情况复杂,则审理时间还可延长一个半月。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案涉及的3名华为前员工王志骏、刘宁、秦学军,原为华为公司技术人员,2001年从华为离职,在上海成立沪科公司。此后与上海贝尔公司合作开发SDH新一代多业务光传输系统产品。沪科公司负责技术研发,上海贝尔负责销售。该系统在与华为等大公司的竞标中获胜,曾被佳木斯电信局采用。2002年10月,华为公司在上海提起民事诉讼,状告沪科公司技术侵权。之后华为公司向黑龙江佳木斯警方举报,称佳木斯电信购买的沪科设备与华为公司产品相似。2002年11月,王志骏、刘宁、秦学军在浙江杭州被黑龙江佳木斯警方以涉嫌侵犯企业商业秘密为由刑事拘留,后被转至深圳羁押。
华为公司新闻发言人表示,这个案件性质不是一般的商业纠纷案件,犯罪嫌疑人“窃取”了华为公司几万页的技术资料,这是窃取商业机密案件,是刑事案件。据悉,原告和被告双方各自委托了不同的鉴定机构作出了两份鉴定报告,得出的结论也大不相同。据法律界人士介绍,如果双方的鉴定结论不一致,通常的做法是,由法院指定或由双方共同商定一家鉴定机构另行鉴定。
有权威法律专家指出,涉及高科技内容的纠纷以刑事手段解决在以往鲜有先例,从法律处理上应极其慎重,否则将造成重大影响,对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形成冲击。
UT斯达康公司(2002年10月UT斯达康并购沪科公司)市场总监冯光顺表示:我们一直对事件的进展给以高度关注。高科技侵权是一个极其复杂的判定过程,这一案件的公正审理是对司法领域的一个极大的挑战。无论最终结果如何,都会引起所有从事这一行业的人关注,并对他们产生警示作用。
案件回放
2001年8~9月,刘宁、秦学军、王志骏先后从华为公司光网络传输部研发部辞职,并于11月成立上海沪科科技有限公司。
2002年10月,华为公司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向沪科企业索赔200万人民币。
2002年10月,华为公司向佳木斯警方报案,称含沪科SDH技术的光传输产品与华为产品颇为相似,有涉嫌窃取华为技术之嫌。
2002年11月,王志骏和刘宁收到上海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19日发出的传票。次日,两人被来自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公安局前进分局的公安人员拘留。据警方称,他们是在佳木斯市电信局发现上海贝尔公司销售的型号为OTS-8501B的2.5Gb/s光传输产品43套,与华为公司的传输产品Metro1100完全相同。佳木斯警方又称,去上海贝尔调查发现,该产品由上海沪科公司研制,拘留王志骏和刘宁,只与上海沪科公司有关。11月22日,从成都出差回来的秦学军,在杭州萧山机场刚下飞机就被佳木斯警方带走,随即被拘留。
2003年12月4日,华为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诉。公安部决定由深圳市公安局先办理商业秘密案。
2003年6月17日,王、刘、秦三人被深圳市南山区检察批准逮捕。
2003年8月17日,王、刘、秦三人逮捕后的羁押时间到期,深圳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申请延长一个月调查取证。
2003年9月17日,深圳公安局延长一个月侦查期满,深圳律师称案件已移送至公安局六处(预审处),准备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03年9月底,深圳市公安局以该案涉及面广,案情复杂为由,向广东省公安厅申请再延长两个月调查取证。
2003年11月,延长两个月调查取证期满,案件移交检察院。检察院后又退回公安补侦。公安补侦一个月后案件又移交检察院。
2004年6月24日,本案在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