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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2004年06月30日 01:58:40

 

  新华社北京
6月29日电(记者田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9日对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刘方仁无期徒刑,没收赃款人民币661万元、美元1.99万元,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1995年3月至2002年2月,刘方仁在担任中共贵州省委书记和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儿媳易阳(另案处理),先后22次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661万元、美元1.99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677万余元。案发后,上述款项已全部追缴。

  法院认为,刘方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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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方仁,男,汉族,1936年1月出生,1954年12月入党。1985年5月至1993年6月,先后任江西省委副书记,省政协主席。1993年6月任贵州省委书记,1998年兼任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2002年4月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系九届人大代表,第十三届、十四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以上所涉及到的职务已在换届中自然免除)。经中央纪委查实,刘方仁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收受刘宫嫦贿赂149万元人民币;道德败坏,在陈林的安排下长期与一有夫之妇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并利用职权为陈林谋利,收受陈林贿赂12万元人民币、1.99万美元;违反规定,收受贵重礼品;支持、纵容亲属经商,谋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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