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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应让无证驾驶者钻了“终生禁驾”的空子
2004年06月30日 01:58:40

刘吉涛

  据《齐鲁晚报》28日报道,浙江义乌市交警在处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时,遭遇到了新《交法》带来的尴尬―――无照司机撞人逃逸却无法被终身禁驾。因为根据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最后,交警只能根据新《
交法》第99条“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对肇事司机作出处罚:罚款2000元,治安拘留15天。

  义乌市交警的最后处罚,可能会使有驾照的司机感到不平衡,因为同样情况下,有驾照的司机面临的处罚会更严重。但是交警部门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只能严格按法律办事,无权变更法律规定,这样处罚无可厚非。问题出在交警部门所依据的这部《交法》上。

  这部法律,在绝大多数时使用“驾驶人”这个词语来指机动车辆驾驶者。驾驶人,这个词语的意义比较广泛,凡是驾驶车辆的人都可以称为驾驶人,有执照的是合法驾驶人,无执照的是非法驾驶人。比如《交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用的就是驾驶人的概念。

  但是在《交法》第101条规定中,调整的对象却有了不同的变化,这一条没有使用驾驶人的概念,但是通过文字表述如“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我们可以准确地推断出,本条罚则处罚的对象是有驾驶证者,因为“重新”二个字,就把无证驾车肇事逃逸者排除在“终生禁驾”之外了。

  凡是肇事逃逸行为的责任人都应在“终生禁驾”的适用范围之内,只要他是“驾驶人”,无论是有证的,还是无证的。有证的终生不能重新考取驾证,无证的终生不得考取驾证。《交法》关于“终生禁驾”规定是建立在常态的基础上,这是合理的,但是不应忽略了极个别的现象。无证驾车虽不是一种常态,但绝对不是没有。作为法律而言,虽不能天衣缝,但也应力求严密。我们期待着有权机关,对无证驾驶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有新的说法,不能让他们轻易钻“终生禁驾”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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