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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时评
能否问责发审委
2004年07月20日 01:29:15

关金

  琼花事件和招行转债通过审核表明,本应成为证券市场“守护神”的发审委工作有待完善。

  江苏琼花的国债投资丑闻正在考验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诚信制度,一次关于审核招商银行可转债发行申请的发审会,又将去年底新组建的发审委推上了诚信危机的风口浪尖。

  7月13日,证监会公告,招商银行
的可转债发行申请获得通过。这使得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招商银行可转债事件,极有可能以社会质疑的全部落空而告终。

  2003年10月,招商银行100亿元的巨额可转债融资计划犯了众怒,不但投资基金齐声声讨,业界的反对之声也不绝于耳。有法学专家认为,招商银行发行可转债至少有两大法律障碍绕不开。

  障碍之一,是招商银行100亿元的可转债融资计划违反了《公司法》。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的规定。

  以招行2003年12月31日约182亿元的净资产来说,《公司法》限定的发债额度只有72.8亿元。即便是招行修改了发债条款,将100亿元的可转债发行计划修改为65亿元可转债和35亿元定期次级债(2004年6月14日已发行完毕),次级债仍然是“债券”,仍要计入总额。

  但2002年,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审委在审核过程中不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公司法》转而适用本部门制定的《通知》,使公众质疑发审委做法的合法性。

  障碍之二,是国务院制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是招商银行发债的“死穴”。该法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应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的规定,而按照招商银行2003年中报,其资产负债率已高达96.1%,发行可转债后,其资产负债率将更高,招商银行显然不能发行可转债。

  这一关键性的“门槛”,却被发审委给“忽略”了!

  新一届发审委的成立来之不易,舆论普遍将其看成强化对证券发行的社会监督的一出“样板戏”。

  2003年12月,发审委制度实行重大改革后的第一届发审委委员集体亮相。证监会主席尚福林要求发审委委员必须“公”字当头,以投资者利益为重,以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为重,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企业,严肃、谨慎地行使手中的权力。同时,发审委全体委员承诺“客观、公正地进行审核”。

  设置发审委是为了尽可能地保证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然而审核江苏琼花的上一届发审委和审核招商银行的新一届发审委在履行职责时的义务缺失,让投资者不能不降低对证券市场的期望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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