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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依法”消失 消费者维权无门
昆明68名消费者状告工商局
2004年07月22日 00:38:54

记者 张文凌

  昆明的段女士怎么也没想到,她购买刚一个月的“莱宝驰”电动自行车会突然起火自燃。当她向经销商要求更换时,原来承诺种种优质售后服务的经销商完全变脸,坚持只修不换。令她意外的是,在她向有关部门投诉的过程中,她遇到了60多名和她有同样遭遇的消费者。然而,就在他们为维权奔走时,经销商竟销声匿迹了。

  7月12日,维权无门的68名消费者与昆明市五华工商局开始对簿公堂。他们认为,该工商局应对市场监督不利、违法撤销莱宝驰电动车经营部营业执照的失职行为承担过错责任,代替该经销商承担退车、赔偿责任,向消费者赔偿30余万元。

  原告代表说,去年大家在选购电动车时,昆明市五华区莱宝驰电动车经营部声称他们销售的“莱宝驰”、“意莱狮”牌电动车是国家A级产品,1个月内可办理落户手续,承诺只要在昆明市四辖区发生非人为故障,经销商保证30分钟内到现场免费维修,并对消费者的直接经济损失给予补偿或赔偿等优质售后服务。

  优质承诺打动了68名消费者,先后购买了这两个牌子的电动车。然而半年过去了,电动车至今落不了户,原来经销商称每次充电可行程50公里的电池,实际行程只有5公里到20公里不等,且车辆不断出现质量问题。

  今年1月,经销商汪某以“经营不善及无经营地点”为由,向五华区工商局申请撤销营业执照。当日,五华区工商局大观工商所认为其“无经营地点”,批准其撤销。68名消费者认为,正是因为这个撤销决定,使得他们维权无门,于是以“违法行政”为由将五华区工商局告上法庭。

  法庭上,双方争辩激烈。

  原告认为,工商局没有对经营者进行依法监督,放任其做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当消费者对经销商的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向工商局投诉时,工商局不仅没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及时查处其违法行为,反而在消费“欺诈争议”处理期间,盲目接受经营者撤销营业执照的申请,使众消费者合法财产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其次,工商局在作出撤销决定时混淆了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是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职权,属于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执法监督行为,不得以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为撤销条件,因此,工商局撤销程序违法。

  此外,工商局撤销的理由是“无经营地点”,而不是经营地点到期或拆迁,那么当初工商局如何为“无经营地点”的莱宝驰电动车经营部办理了营业执照?这是“工商局与经销商恶意串通,故意脱逃责任”。

  针对消费者的说法,五华区工商局认为68名消费者不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工商局认为,撤销决定对消费者向该经销商请求赔偿没有实质的影响。消费者购车后可依法向生产者、销售者申请赔偿,而不应起诉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联系的工商局,且消费者不是工商局的行政相对人,因此消费者没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工商局辩称,汪某申请撤销了营业执照后,工商局至今尚未核准注销。而在今年1月3日工商局并未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因此,请求法院驳回68名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法庭将择日对此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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