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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缺陷造成的失信不应全由学生埋单
2004年07月23日 01:40:37

李克杰

  针对近年来普遍出现的助学贷款还贷率低、违约率高的问题,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最近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助学贷款政策作出重大调整。

  新政策除了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免交贷款利息、毕业一年内可改还款计划等内容外,还将还贷年限由原来的毕业后4年延长到6
年,给毕业生还贷以更大更灵活的余地。但令人遗憾的是,新政不理旧事,新政策将于今年秋天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面实施,此前已签订贷款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7月22日《北京娱乐信报》)

  1999年开始实行的助学贷款制度,于近两三年来陆续进入还款付息期,但由于政策本身的缺陷以及近年来连续的严峻就业形势影响,学生履约率低、违约率高,一些地方的贷款银行纷纷叫停助学贷款,使原有的助学贷款政策陷入极大的尴尬和窘境,国家助学贷款制度面临“崩盘”危险。

  专家指出,造成助学贷款还款率低的主要原因,既有大学生诚信意识缺失的因素,也有助学贷款制度自身的缺陷和不足。其中起关键作用的是政策中的一些规定不适应当前的高教形势及毕业生就业形势的需要。比如,还款期限的规定没有考虑到我国就业形势的日趋严峻,一些毕业生没有能力在毕业后4年内还清贷款。

  当然,新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并不意味着新政策不需要考虑与旧政策的严密衔接,也并不意味着新政策不去弥补和纠正旧政策中的缺陷和不足。对已经履行完毕的贷款合同,显然不能再按照新政策的精神重来。对仍在履行中的贷款合同中的贷款发放、贴息等实质性条款也不宜进行调整,因为这涉及到整体公平问题,但对于还款年限等条款,则完全有必要按照新政策进行调整,使其更加合理化,更符合当前形势。

  一方面,还款条件苛刻被认为是造成违约率高的根本原因,也是旧政策中的最主要缺陷。无法按时还款,学生不仅要承受失信的“恶名”,还要承担全部的违约金,政策缺陷造成的失信完全由学生埋单,显然不公。

  另一方面,“从新兼从轻”也是法律上确定溯及力的一个重要原则,对于延续到新法实施后的事件,可以采取更加宽松的政策条款予以规范,这并不违背法治精神。从效果来看,根据新政策调整还款条款,也有助于提高助学贷款的履约率、减少学生违约失信,无论对国家、银行,还是对贷款学生都是有好处的,可谓一举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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