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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审议
汽车撞人责任和可操作性成为焦点
2004年07月29日 02:17:00

本报记者 马北北 董伟

  7月27日下午,北京市
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汽车撞人责任和法律的可操作性成为委员们争议的焦点。

汽车撞人责任如何分担?

  《条例》征集意见稿中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且损失超过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减轻赔偿责任后,实际承担的赔偿数额不得低于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的60%。但是,在高速公路和全封闭的机动车道可以低于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的60%”。这条规定在提交人大审议的草案中没有再明确提出,但《条例》草案保留了“在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这一项条款。

  对此,多位委员提出异议。

  王文竹委员说,新交通安全法颁布后,崇文区交通大队在执行时遇到的主要问题,就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以及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赔偿全部损害责任。一种叫“碰瓷”的现象已不少见,不法分子有意撞车敛财讹诈的报道已见诸报端。

  郑树森委员说,原来裁决交通事故首先是遵循“各行其道”,你走的道不对,就要承担主要责任。现在新的交通安全法里,既有各行其道的规矩,又有保护弱者的成分。即使行人违反规则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也要负主要责任,这不合理。

  李坤成委员说,新交通法过度强调了保护弱势人群的问题。“这个条款鼓励或者纵容了行人的违规行为。处理交通事故还是应该先认定责任,处理时可以把‘弱势’作为一个因素考虑,但是这么规定不太合适。”

  郝如玉委员指出,新交通法以及北京的《条例(草案)》对非机动车和行人的交通行为缺少刚性规定,导致在操作过程中难以执行。

  他举例:有一个交警在40分钟里处理了3起行人违规,只有一个人交了5块钱,另外两个都对警察说“我没钱”,警察没有办法。“加上机动车撞人司机负全部责任,这就更不利于提高行人和非机动车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现在很多人闯红灯,二环三环的主路上经常有行人跑来跑去。这样能有利于缓解当前北京尖锐的交通问题么?”

如何使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

  关于自行车带人,《条例(草案)》上说:“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但骑自行车可以在安装牢固的座椅内载一名学龄前儿童,通过路口或者横穿车行道时须下车推行,遵守行人的有关规定。”

  对此,王学勤委员指出:第一,如果没有安装座椅,小孩坐在后座上行不行;第二,学龄前儿童怎么判断;第三,北京有很多家长,不管刮风下雨,都骑自行车接孩子上下学。对于他们,是否该按照《条例(草案)》中“搭乘自行车的要罚十块钱”的规定执行?《条例(草案)》还规定:连续驾驶超过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要罚款200元。对此,李坤成委员提出异议:“怎么认定司机4个小时没休息?当前很多出租车司机肯定连续驾驶超过4个小时,是不是每天罚他们200元钱?发达国家对驾驶时间有记载认定,我们对驾驶时间有什么技术措施来确认?无法认定即无法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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