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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法没让受伤打工女青年得到有效救治
2004年07月29日 02:17:00

本报记者 林蔚

  上海一起用新交通安全法裁定的交通事故,历时两个多月终于进入收尾阶段:肇事司机已经找到,由于事故双方都有责任,伤者王春红将得到一笔数额不大的赔偿。这一事故暴露出新交通安全法的一些操作漏洞,被人们称为“王春红现象”。

  5月8日,在沪打工的山东姑娘王春红骑车时与一辆苏州牌号的面包车相撞,
被送往上海嘉定区中心医院抢救。经诊断,她颅内出血,下巴骨折,右臂严重骨折。5月13日,因交不起手术费,王春红在昏迷中被带上返乡列车。

  5月1日实施的新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中人员受伤,而双方都无法承担抢救费用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对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特殊情况下,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

  但新法未能让王春红得到有效救治。处理此事故让上海嘉定区封浜镇交警队事故科陆科长感慨颇多,“新法的条文规定比较粗,没有具体的解释,可操作性不强”。

  据介绍,王春红受伤后,警方从多方面着手,希望能帮助她解决医疗费用问题,但结果令人遗憾。

  出事后,肇事司机久不露面且手机关机。负责此案的交警表示,根据以前的《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属外省市流动人口或者境外来华人员,在事故处理期间要求暂时离开本市的,应当在本市寻找担保人,由担保人出具担保书后方可离开;无担保人的,须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方可离开。“这为伤者的医疗抢救费用提供了保障。而新法没有这方面规定,我们对事故车辆司机扣车扣证后,就让司机回去了。”

  肇事车辆上有保险,当时民警曾向事故车辆的投保单位发出通知,希望保险公司支付王春红的抢救费用。被保险公司以“上级部门没有传达过相关精神”为由,拒绝支付抢救费。

  警方还曾出具正规书函,让王春红家属转交给医院。但医院并未因此而给王春红实施手术。

  上海嘉定区中心医院医务科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们对有生命危险的患者都会积极抢救。对于王春红这样的患者,即使没钱交付手术费,“只要医院相关负责人签字,我们就会马上为她做手术”。

  然而,就关键的“抢救”二字,医院与警方有着截然不同的理解。

  按此前曾接受媒体采访的医务科诸女士的说法,“所谓不得拖延‘抢救’,是特指病人出现生命危险时,医院要及时救治。对于王春红,医院已经给予输氧、输液等基本治疗,目前已经脱离生命危险,但要动手术进一步治疗,家属要交两万元押金”。

  但上海市交巡警总队有关人士认为,“抢救费”应是指伤者接受抢救治疗起至治疗终结时的费用,新法明文规定了医院的义务。

  对于“王春红现象”,陆科长表示,新法实施以来,事故科已经遇到了很多起类似的事故。“家属只能找警方求助,但很多事情不是警方单方面可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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