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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能否引入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
2004年08月03日 01:12:57

刘吉涛

  据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列入本届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全国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法》修改问题研讨会近日在天津召开,受最高法院委托,天津高院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改建议》。研讨会就这一建议进行了讨论。(8月1日《新京报》)

  《国家赔偿法》此次修
改,据报道是要以全新的理念和视野去思考《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完善问题,把修改和完善此法作为进一步落实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的过程。如此立法意图下,我们有信心期待一部好的《国家赔偿法》出台。但不知此次修改是否包含“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内容。

  从法理看,刑事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主要责任当然应由实施犯罪者个人来承担,但是国家并不能因此免除所有的责任。因为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国家的义务,公民受到犯罪侵害,说明国家没有尽到全部义务,这就是国家负责的最根本理由。

  但是现实中考虑国家的能力是有限的,因此法律通常规定全部责任由实施犯罪者个人来承担,这是适当的。但如果实施犯罪者个人没有能力承担全部后果,刑事被害人不能从犯罪者那里得到应有的补偿时,国家如再不给刑事被害人提供合理的“补(赔)偿”,显然对刑事被害人是不公的。

  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例子简直太多了。马加爵案最为典型。马加爵杀了四个人,但是他个人根本没有能力进行补偿,可以想像如果不是第三方云南大学有责任支付一部分钱的话,四名刑事被害人的家属可能得不到任何赔偿。这种情况下,国家就应承担一定责任,对刑事被害人进行适当的“补(赔)偿”,调节各方利益,决不能让刑事被害人陷入孤立无援的困境,独自承受所有的苦难。

  现在,世界许多国家已建立这种制度,非常好地体现了“责任政府”、“法制政府”理念。既然此次修改《国家赔偿法》重在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立法指导思想,可否在修改法时引入“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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