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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大鳄”钱程案终了
2004年08月04日 00:10:56

本报记者 蒋韡薇

  8月3日,轰动北京演艺
界的“钱程案”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

  如果要为中国演艺界书写一部“传奇”,钱程注定是不可或缺的人物。演艺界有一种流传甚广的说法:没有钱程,就没有中国今天的严肃音乐和高雅音乐市场。公众或许对钱程这个名字不熟悉,但对他策划的新年系列音乐会“唐宋名篇音乐朗诵会”、“聆听经典”等演出早已耳熟能详。

  现年42岁的钱程,学画出身,有人说他“连简谱都不识”,可是他自己说“看一个指挥指几下,我就能知道他的水平”。围绕钱程“是不是懂音乐”有很多争论,但这并不妨碍他成为中国最高级别的交响乐团―――中国交响乐团(以下简称国交)的副团长。媒体曾奉送他“演出大鳄”的称号。

  2002年4月15日,“大鳄”钱程赴国交团长俞松林的约会,从此再没回家。同年4月16日,钱程被监视居住。关于他犯了各种严重罪行的消息不胫而走。有媒体开始称呼他为“演出大恶”。

  2002年8月29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钱程。然而2003年7月1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正式提起公诉时,钱程被控罪名仅为“职务侵占罪”一项。

  2004年4月21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钱程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钱程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

  钱程侵占了谁的财产?

  法院认为,被告人钱程身为北京赛洛艺术品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利用其经营管理赛洛公司的职务便利,将应由赛洛公司收取的北京音乐厅与北京西单赛特商场、北京长途电话局、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市商业银行4家单位的包场费共计人民币776720元,转入其个人控股的钱程文化艺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钱程文化公司)及钱程艺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用于支付以钱程文化公司名义购买的王府井世纪大厦B915B号公寓房款,后钱程将该公寓房购房款用于支付以其妻张青个人名义购买的王府井世纪大厦B513号公寓房房款,并由张青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被告人钱程事实上已完成了对赛洛公司4场包场费用的非法占有。

  既然罪名是“职务侵占罪”,那么钱程究竟侵占了谁的利益呢?是北京音乐厅,还是北京赛洛公司?

  根据1993年北京赛洛与中央乐团签署的一份承包合同,钱程就任北京音乐厅总经理,承包期限为1993年11月1日至2003年10月30日。在承包期间,北京赛洛每年向中央乐团上缴承包费,第一年为45万元人民币,以后每年在这个基数上递增5%。

  根据辩方提交的证据,在2002年以前,钱程均按期向中央乐团交纳了足额的承包费用。2002年,在北京音乐厅的消防设施改造资金的问题上,钱程与中国交响乐团(1996年,中央乐团改革后,更名为中国交响乐团,以下简称“国交”)意见不同,钱程单方面决定将本应付给国交的承包费用挪作第一期消防改造工程款。他向国交许诺:等文化部拨付的音乐厅改造费用到位后,再支付承包费用。但是不久,钱程就被监视居住。

  钱程的辩护律师指出,在承包期间,只要按照规定使用音乐厅、对音乐厅及其相关设施尽到经营管理义务,就不存在对音乐厅利益的损害。

  控方提供的一份证据甚至可以证明钱程对音乐厅是有“贡献”的:北京心田祥会计师事务所受控方委托做的专项审计报告表明:在北京赛洛承包期间,音乐厅新购进固定资产5114855.09元。而根据北京赛洛与中央乐团订立的承包合同,承包期间北京赛洛更新、投入的设备,在承包期满后归中央乐团所有。

  钱程的妹妹钱端说,北京赛洛对音乐厅都舍得投入500多万元,怎么可能去“侵占”那区区70多万元?

  既然没有侵占北京音乐厅的利益,那么钱程侵占了北京赛洛的利益了吗?这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北京赛洛是谁的财产?

  成立于1992年12月的北京赛洛,当时名义上的股东是北京音乐厅画廊和台湾首杰企业有限公司两家。但实际上出资全部来源于被告钱程个人。在最初的协议里,公司投资总额15万美元,全额注册,其中,北京音乐厅画廊以厂房使用权、汽车及办公用品折合7.5万美元投入,占注册资本的50%;台方以2.5万美元现金和机器设备折合5万美元共计7.5万美元投入,占注册资本的50%。

  但是音乐厅的厂房、汽车属于国有资产,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评估后,才能验资。因此验资工作无法完成,出资方式改为货币出资。钱程筹措了10万美元投入北京赛洛,其中7.5万美元作为注册资金。

  1993年至1994年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和北京天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均证实了这一点。1994年,西城区外经贸委在关于北京赛洛修改合同、章程等的批复中,明确了音乐厅画廊的现金入资形式。

  原任台湾首杰公司总经理的廖述昌,在一份致北京赛洛后任董事长黄家和的信函中也明确指出,他根本不知道赛洛公司的存在,也从未投资该公司,更未曾派员参与赛洛公司的经营管理。辩方律师认为,这是在当时普遍存在的“假合资”。北京赛洛的实际出资人,就是钱程个人。

  1994年10月,北京赛洛进行增资扩股。香港城市策略公司(简称城市策略)成为新股东,合资公司投资总额增加到30.3万美元,城市策略应以15.3万美元现金入资,占51%的股份。

  然而,城市策略只投入了10.3万美元。为解决验资问题,钱程曾两次书面催促,但是城市策略予以拒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企业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

  辩方认为,根据这一规定,城市策略已经不享有北京赛洛的权利,当然也不控股,那么北京赛洛就是北京音乐厅画廊所有。但是法院显然没有认同辩方的这一观点。

  一审判决写道:经查,钱程与香港城市策略公司董事长黄家和约定,香港城市策略公司实际投资10.3万美元即完成了约定入资,且该增资协议已经报主管部门批准并进行了工商登记,该事实有被告人钱程的亲笔书信。

  北京赛洛的股权之争引出的另一个疑问是:北京音乐厅画廊是什么性质?是姓“公”还是姓“私”。这是钱程案的关键。如果姓“私”,也就是钱程个人的财产,钱程在他自己的几个公司之间的这种财务操作就谈不上职务侵占罪。钱端说:“那就好像把自己左口袋的钱装到右口袋里。”

  1990年5月16日,钱程以山西老年书画研究会晋老轩画店的名义,与北京音乐厅签订协议,成立音乐厅画廊,注册资金3万元。钱程向北京某研究所借了3万元,这3万元款项转账至北京音乐厅账户的财会凭证、银行凭证表明,画廊的注册、经营资金全部来源于钱程个人而不是音乐厅的上级主管。

  据了解,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私人不可以涉足文化产业以及带有文化性质的企业,因此,出现了一些以“承包”为名、实际上自己出资设立的企业,这些企业后来都通称为“红帽子”企业。

  1993年公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规定,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辩方律师认为,根据这一规定,音乐厅画廊注册的出资人钱程应当拥有产权,音乐厅画廊应该属于“红帽子”企业。

  而法院认定音乐厅画廊属于“全民所有制”,因为北京音乐厅画廊工商企业注册资金验证证明书上写着“北京音乐厅画廊注册资金来源于上级单位北京音乐厅拨款”,营业性质是“全民所有制性质”。

  “成败”北京音乐厅

  钱程的辉煌,始于北京音乐厅;钱程的噩梦,也始于北京音乐厅。

  1992年,一家中央级媒体刊登了一则名为《门前冷落车马稀―――日渐萧条的北京音乐厅》的报道。文中说,北京音乐厅当时每月演出不足10场,上座率一般为60%~70%,最低的时候只有5%。一般的年轻人觉得听严肃音乐是“受洋罪”,而专业人士又觉得音乐厅的演出“档次不高,低水平重复”。

  据报道,为了增加收入,音乐厅二楼大厅曾经出租招聘过模特儿,大冬天里,上百女孩穿着泳装,在摄像机前争奇斗艳。

  搜寻当时对北京音乐厅的报道,满眼都是这样的标题:“严肃音乐净土难保”、“厅内水灾不断,菜香扑鼻;厅外倒爷叫卖,打架斗殴―――音乐殿堂乎,自由市场乎”。一个经常被提到的问题是:“北京音乐厅路在何方?”

  而北京音乐厅的上级领导―――中央乐团也在经济上陷入困境,一度连医药费都报销不了。经过乐团党委反复研究,并征得文化部有关领导支持,决定向社会招标,把北京音乐厅承包出去。在众多的应征者中,钱程以一份长达40多页、并“非常有思路”的报告打动了国交的决策层。1993年,钱程以北京赛洛艺术品有限公司的名义,和中央乐团签署了承包协议。

  “钱程是学美术的,他甚至不会看简谱,可是在经营方面,他绝对是个天才。”一位熟悉钱程的演艺界人士说。

  音乐厅这个“烂摊子”在钱程接手经营之后,很快“火暴”起来。1993年音乐厅演出约60场,1995年演出248场,1996年为352场,到1998年,居然演出了510场。

  钱程首创的“唐宋名篇音乐朗诵会”、“聆听经典”等演出,堪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完美结合的典范。在中国,钱程第一个推出大学生领位员制度;第一个推出下午场的普及音乐会;第一个推出“打开音乐之门”暑期系列音乐会;第一个创办票务公司;第一个推出电脑选位售票方式;第一个创办介绍严肃音乐的免费杂志《今日艺术》;第一个组建城市之间的音乐厅院线、形成规模效应……

  这一系列革新被媒体总结为“音乐厅”现象。《人民日报》、《望》、《新闻周刊》、《北京日报》等多家媒体都对钱程探索演出市场的经验进行了剖析。

  一位行内人士说:钱程的贡献不仅在于激活了高雅艺术演出市场,他还潜移默化地带来了很多东西,其中不少现在已经被大家视为常识,比如说在剧场中不能使用手机、BP机、迟到的听众必须在一个乐章结束后才能入场等等。

  钱程和中央乐团的关系,并没有因为音乐厅的红火而升温,反而开始破裂。

  1996年,中央乐团改名为中国交响乐团。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实行艺术总监负责制。从美国回来的陈佐湟就任艺术总监后,首先就要收回北京音乐厅。在他看来,音乐厅的承包不能使他顺利地实施乐团艺术生产的计划。时任国交党组书记、总经理的朱信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也认为北京音乐厅的承包不适应当时的改革。

  收回北京音乐厅的建议遭到了钱程的断然拒绝,理由很简单:承包合同写明了期限10年。他的观点是,在音乐厅被作为“包袱”被甩掉之后,居然成了“香饽饽”,丢“包袱”的人后悔了。

  很多媒体都报道了这一事件,有的甚至用了整版的篇幅。当时法律专家的意见几乎是“一边倒”: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能因为“改革”,破坏法律的尊严。国交最终没有收回北京音乐厅。钱程确信自己“得罪了有关领导”。

  短暂的“蜜月”就这样结束了。等到汤沐海就任国交第二任艺术总监的时候,因为欣赏钱程的才华,聘请他担任国交副团长。及至汤沐海和国交关系交恶“出走”后,钱程随即被解聘。

  了犹未了

  围绕着钱程案最大的疑惑是:中纪委怎么会介入钱程案?

  钱程被监视居住后,其家人多次去公安部门询问原因。有人告诉他们:钱程案是“上面”交办,如果要问,就去问中纪委、文化部。

  2002年5月,也就是钱程被监视居住一个月后,钱程家人获知,他被监视居住的地点是和敬府宾馆。

  2003年9月25日,钱程的父母和妹妹找到了中纪委举报中心。这时他们发现,举报中心就在和敬府宾馆后面的一栋楼里,而且从和敬府宾馆里,可以直接进入举报中心。

  他们反映,接待他们的112号接待员曾说:“钱程的案子确实是中纪委负责办的,原因不需要你们过问。”

  一位律师说:“区区70多万元的非职务犯罪案件,又没有涉及高级干部,居然是中纪委直接办案,这太不同寻常了。”

  一份由国交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中写道:“钱程自1990年承包北京音乐厅画廊至2002年3月期间,不属于我团在编人员,与我团没有任何人事行政劳动关系,也未从我团领取过任何工资报酬……2000年12月5日聘钱程为国交副团长,不转行政关系和人事关系,不算乐团正式编制,不发任何报酬,不签订聘用协定。”自钱程被监视居住后,其家人要求探视从未得到允许。这两年里,只有其父母在开庭旁听时看到过他。

  二审宣判后,钱程的父母亲表示,在征求钱程的意见后,对此案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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