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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多生交费”与“奖励少生”
2004年08月04日 01:27:08

 

 
《中国青年报》8月2日消息∶我国计划生育工作将试行利益导向机制。从今年起,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将得到政府的奖励扶助。符合条件的公民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可领取不低于6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至身故。

 

  强制越少的政府越可能成为好政府

  毛飞

  现代政府的主要活动无非包括两方面:一是限制个人自由,二是促进个人自由。前者意味着政府利用公共权力强制性地约束个人的行为、削减个人的权利、压缩个人的选择范围;后者则意味着政府利用公共资源提供公共服务,积极地维护个人的权利、扩展个人的选择范围。“处罚多生”属于前者,“奖励少生”属于后者。

  从“处罚多生”到“奖励少生”,政府治理模式的转换工程正悄然启动:在新型的人口政策中,政府放弃了强制性的政府管制,选择了非强制性的政府奖励;就在从强制到非强制、从负激励到正激励的治理模式转变过程中,政府完成了自我提升―――因为,强制越少的政府就越可能是好政府。

  在治理模式的选择上,政府似乎总是偏好强制。决策者们曾经坚信,强制性的治理工具总能够最富有效率地解决公共问题;因此,为了在最短的时间内最大限度地控制人口增长速度,政府必须采取强制性的政策措施,以严密的规则与严格的执法活动强行消除人们多生的欲望。

  但是,决策者们完全忽略了强制性治理模式的风险。如果对“处罚多生”进行风险评估,人们会发现,强制性治理模式远非那么完美。首先,强制性治理永远与权力滥用行为如影随形,并且治理的强制性越高,权力滥用行为的发生率就越高。强制性治理模式迷信公共权力的效力,总希望通过不断强化政府权力以更有效率地解决问题;而政府权力的不断膨胀必然导致越来越多的政府官员习惯从滥用权力中获得快感。事实表明,“处罚多生”的计划生育政策常常成为基层政府侵犯公民人权的利器;某些基层政府官员能够将处罚权无限扩大,直至危及公民人身自由、财产安全等诸多基本人权。

  其次,强制性治理模式总是与高行政成本相伴相随,并且治理的强制性越高,行政成本的增长幅度也就越大。强制性的政府治理模式意味着庞大的规则体系、强大的执行队伍、严密的监控机制,这一切都是高行政成本的源头;同时,治理强制性的增大常常刺激人们发明更多、更巧妙的违规方式―――人们不难发现,一方面,“处罚多生”的政策越来越严厉;另一方面,超生游击队的战术也越来越精妙―――以至政府必须依靠继续追加行政成本弥补原先监督网络的疏漏。

  强制性治理模式既不能保证效率,还可能制造出众多违背公共利益损害公民权益的恶行―――对于政府而言,强制性治理模式事实上是一种实施风险巨大的选择。与此相反,我们虽然无法证明非强制性的治理模式在效率上更胜一筹,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非强制性的政府治理行为不可能演变为危害公众的恶行制造器。

  在公共管理领域,低风险的治理模式总是优于高风险的治理模式。因此,从规避风险的角度来说,强制性越少的治理模式越可能是好治理模式,而强制越少的政府就越可能是好政府。

  “‘奖励少生’代替‘处罚多生’”说法有误

  何向东

  据介绍,奖励少生是中国政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引导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项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政策,是中国建立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与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

  可是对于这样一个举措,却被一些人口专家称之为“变‘处罚多生’为‘奖励少生’”,我觉得这种提法不准确,会误导公众,不能让公众全面理解我国“奖励少生”政策的优越性。

  首先,我国现在的计划生育政策不是“处罚多生”。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个基本国策,这项基本国策开始确实是“处罚多生”,但是随着2002年9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实施,“处罚多生”已经被多生要缴纳“社会抚养费”所代替,从“处罚多生”到征收法定“社会抚养费”,不只是简单的名称转化,由此透视出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的重大变化,是依法行政的体现,而且最重要的一点是“社会抚养费”并不是“罚款”,而是违反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公民,从经济上必须对社会承担的一定的法律义务。所以,把违反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公民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看成“处罚多生”是不准确的。

  其次,“奖励少生”不意味着超生将不交“社会抚养费”。“奖励少生”的对象是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者,对他们进行奖励,并不表明要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取消其应当承担的“社会抚养费”,“奖励少生”和“超生交费”是两码事儿,不能混为一谈。

  我认为国家“奖励少生”政策是对响应国家计划生育号召的公民的一种回报,它将和“超生交费”共同构成我国将来的计划生育政策,而并不是要替代“超生交费”而独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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