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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调查
武汉近万名环卫工遭遇同工不同酬
歧视背后是体制之痛
2004年08月05日 01:17:51

实习生 李程 记者 从玉华

  本报武汉8月4日电

  8月2日,下午3时,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一位清洁工指着一辆运垃圾车边穿同样橙色衣服的两个同事说:“左边的是临时工,右边的是正式工,他们每天干一样的活,可临时工每月拿400多元,正式工每月拿1000多元。”

  这样的“身份歧视”,老工人童康健已经经历了24年。

  武汉近万环卫工遭遇“身份歧视”

  “从1981年进单位到现在,我干了24年清洁工,可还是个临时工。”54岁的老工人童康健,是武汉市江岸区城市管理局一元环卫所的一名清洁工,是所里屈指可数的“老资格”。

  名分上的差异在工资待遇上实实在在地体现了出来。“工资加上各项福利津贴,满打满算520。”童师傅介绍说,“可是正式工就不一样了,每月有1200元~1500元。2003年的年终福利,正式工拿700元,临时工只有三四百元,分米分油,临时工是正式工的一半,就连加班工资临时工也只能拿到正式工的一半。”

  而在一元环卫所的“临时工”中,童师傅是收入最高的,有的临时工只有300多元。而根据武汉市出台的《最低工资规定》,劳动者的月最低工资为400元。

  车站路环卫所两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临时工”告诉记者,她们也干了一二十年了,至今每月工资390元。他们没签过任何合同,几乎不敢想退休金,更别提给上社会保险了。

  据了解,一元环卫所现有160多名职工,按照有无事业编制分为正式工和临时工两种身份,临时工约有一半。整个武汉市环卫工人的人员编制多年未变,1.5万多名环卫工人中,临时工近9000人。

  而根据国务院1989年第41号令: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下,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事实上环卫所90%以上的农民工均连续干了数年。

  一张废报纸引起诉讼

  来自湖北省黄梅县的涂中秋也是一元环卫所的临时工,1990年就进单位,至今有10多年。1995年,涂中秋曾和一元所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合同上并未标明期限,并且后来单位也一直没有组织续签。和许多“临时工”一样,涂中秋也对自己的身份和待遇心存疑惑。

  2003年元月,涂中秋在清运垃圾时捡到一份废报纸,看到了一篇名为《国务院为民工撑“保护伞”》,几天后又看到《打工仔与老板对簿公堂》的文章,反映个体老板没给工人办社会保险输了官司。

  拿着报纸找领导,领导很不以为然。于是,15个临时工联名向江岸区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但得到的答复是:环卫所是事业单位,不归他们管。

  另一名临时工李少平的弟弟李宜才,认为环卫所的做法是违法的,自告奋勇义务当大家的代理人。这些临时工中签了合同的涂中秋等5人委托李宜才申请仲裁。在申请书中,他们认为:环卫所不给合同工办理社会保险、跟正式工差别待遇等做法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条款,要求同环卫所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作以来的经济补偿、加班工资等。

  2003年3月,江岸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仲裁裁决书,裁定环卫所支付5位工人2003年春节加班工资(3天),补办五人2002年5月至2003年2月的养老保险。2003年之前十几年的加班工资,仲裁委以“超过时效”驳回;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据《劳动法》“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驳回了5位申诉人对环卫所支付补偿金的请求。

  工人们对此不服,从《劳动法》中找到依据:“因用人单位原因,迫使劳动者解除合同的,应支付劳动报酬”。他们转而向法院起诉。

  然而,经过武汉市江岸区法院的初审和市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大同小异。支付长期以来的加班工资同样没有被支持,其理由是“不能提供多年间加班的证据”。至于补足同工不同酬的差额,法院认为既超过时效,又没有证据证实,也不支持。

  维权失败后的疑问

  面对法院判决,原告当事人感到很失望。代理人李宜才则认为,法院部分判决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他认为,劳动时效的起算点应是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2003年元月,而不是侵权时,所以没过时效。至于“证据”,他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劳动者的工资、加班时间这些证据应该由用人单位提供”。而对法院认定原告主动中断就业不能获取经济补偿金,李宜才说:“法律条文中的‘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合同’,是指劳动者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先决条件是劳资双方没有发生争议,用人单位没有违法过错为前提。而本案中环卫所明显违背《劳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条款。”

  终审判决后,李宜才曾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但都没有结果。“事实上,环卫所的侵权行为至今仍在继续。”李宜才说。

  而涂中秋等5位上诉临时工从2003年3月起已经离开环卫所,另谋生路。

  歧视背后的体制之痛

  武汉市江岸区城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两年多来,他们已发生农民工用工争议、诉讼10起,其中经一裁两审就有4起,局里为此出庭应诉20多次。类似的劳动争议还有不断增加的趋势。

  他解释,环卫工中的同工不同酬问题确实存在,现象背后是体制之痛。

  首先是由于事业单位体制上的原因,各环卫所职工工资的确定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所谓的“固定工”,这类人员是经过人事局办理事业单位用工手续的,工资都是经过人事局审核的,实行的是事业单位结构工资,受国家事业单位工资政策指导。

  另外,由于工作量大和经费不足,各所还使用许多所谓的“临时工”,其中农民工占多数。由于事业单位用人编制限制,这部分人不能办理事业单位正式用工手续,他们的工资由国家最低工资标准指导,视各所经济状况,由双方协商而定,所谓的同工不同酬的情况也由此而来。这种情况在全市范围普遍存在,也不可避免。

  其中最现实的是,环卫经费严重不足。他给记者算了笔经济账:目前,江岸区环卫事业经费仍然是1997年核定的基数,而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环卫作业道路面积已由1997年的263万平方米增加到现在的503万平方米,按每人平均清扫4000平方米计算,就需要增加600名清洁工人。与此同时,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时间延长,这至少又需要增加360名清洁工人。另外,按节假日换休系数核算,需增加326名清洁工人。以上3项共需增加清洁工人1286名,按2003年事业单位临时工平均工资7200元核算,每年需要增加经费926万元。

  财政缺口大,居民生活垃圾服务费征收也十分困难。这笔每户居民每月仅5元的卫生费靠环卫所职工一家一户地上门征收,收费率50%左右。而且环卫职工因收费而遭骂挨打的情况屡屡发生,更加剧了环卫所的经济困难。

  该负责人说,“由于经费严重不足,环卫所职工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很难提高,职工加班工资得不到保障,各环卫所对此也深感无能为力”。

  环卫所也想给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但由于经费问题和进社保的门槛过高,使农民工都进社保难度很大。

  以一元环卫所涂中秋、李少平等5人劳动争议案为例,经市中院终审判决,要求一元环卫所为5人补交1998年以来的社保资金。为此我们按照社保部门政策进行了测算,以李少平为例,如果判决支付到位,共需缴费3.5万元(其中补缴费1.2万元,滞纳金2.3万元),5人共需17万多元。而这5人所在的一元环卫所一个月的全部收入仅13万元,根本没有执行能力。

  这是5个人的“小账”,再看江岸区城管局全局的“大账”:局里现有1300多名农民工,从现在开始进社保,每人每月单位应付128.92元,一年1547.04元,全局每年共需200多万元,这样一大笔经费是环卫所无力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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