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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凶杀人 该当何罪?
温州被害富豪家属不服判决提请抗诉
2004年08月05日 01:17:52

 

  本报温州8月4日电(记者董碧水 《法制日报》记者陈东升)备受关注的温州富豪周祖豹被害案(本报曾作报道),日前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杨金富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两个被温州市检察机关指控为雇凶杀人的富豪王伟坚和屠金安,则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

  然而,
判决结果却引起被害人家属强烈不满和法律界人士的质疑。记者今天从温州市检察院得到证实,8月2日,被害人家属以一审判决对各被告人罪责认定有重大错误,对雇凶者量刑畸轻为由,向检察机关提出了抗诉请求。

  周祖豹的三儿子周建南在抗诉请求中认为,王伟坚、屠金安、杨金富三被告人共同密谋杀害其父周祖豹,而其中王伟坚既是本案杀人犯罪的决定者,又是雇凶杀人的出资者,也是本案的组织策划者,是共同犯罪中起作用最大的主犯,而一审法院却撇开这些事实,量刑畸轻。

  据法律专家介绍,雇凶杀人是一种共同犯罪行为,可分为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每一共犯的行为就是全部共犯的行为,各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对全案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按照我国《刑法》“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的规定,该判决显然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惩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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