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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两个电子垃圾法规出台 中国对欧百亿美元出口犯难
中国机电出口遭遇欧盟“绿色壁垒”
2004年08月13日 02:32:21

滕兴才

  今天,欧盟各成员国
(包括新入盟的15国)完成了关于电子垃圾的立法工作,欧盟《电子垃圾处理法》正式出台。一年以后,也就是2005年8月13日,这一法规将正式开始实施。

涉及十大类近二十万种产品

  《电子垃圾处理法》的出台是依据2002年欧盟的两个指令完成的。这两个指令分别是《关于报废电子电器设备指令》(WEEE)和《关于在电子电器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

  据了解,WEEE要求生产商(包括其进口商和经销商)在2005年8月13日以后,负责回收、处理进入欧盟市场的废弃的电气和电子产品,并在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市场的电气和电子产品上加贴回收标识。

  ROHS指令则要求,2006年7月1日以后投放欧盟市场的电气和电子产品不得含有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等6种有害物质。

  根据欧盟官方公告的指令附件,两个指令涉及的产品包括10大类、近20万种:大型家用电器类、小型家用电器类、IT和通信设备、消费产品类、照明设备类、电气电子工具类、玩具休闲及体育设备类、医疗设备类、监控仪器类、自动售货机类。

  这几乎涵盖了所有电子信息产品。

对中国电子行业出口影响重大

  专家认为,这对中国电子行业出口将产生重大影响。

  一方面,欧盟在我国的电子行业出口中位置越来越重要。今年一季度,中国对欧盟的出口中涉及两项指令的产品金额为97.2亿美元,同比增长67.2%。如果保持这样的增速,2004年中国出口欧盟涉及两项指令的产品有望达到500亿美元,2005年甚至可能达到600亿美元。

  根据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统计,2002年对欧盟出口额为1.3亿美元,属于指令范围内的产品占出口额的70%。预计2004年其出口额将达1.5亿美元,两个指令的实施将使出口减少30%-50%。

  中国有关部门曾在2003年进行过一次初步调查,如果欧盟两项指令付诸实施,中国对欧盟出口约120亿美元的机电产品将可能被欧盟拒之门外。

  另一方面,中国绝大多数电子信息企业都很难在短时间内达到欧盟两个指令中规定的产品环保标准。

  据中国贸促会产品监测认证(国际标准)代理中心的专家介绍,中国目前出口的电子信息产品中大部分含有6种被限制使用的物质。“要在两年的时间寻找到替代品非常困难,即使能够得以替代,势必要增加产品的成本。”其结果是,中国产品要么因无法实现有害物质的替代而退出欧盟市场,要么因产品成本的增加而失去原有的竞争力。

可能削弱中国企业国际竞争力

  据来自中国家电协会的消息,目前欧盟已成为我国家电出口的主要市场之一,约占我国家电出口市场的四分之一,2002年我国出口欧盟的家电金额为20.5亿美元。中国家电协会的工作人员认为,如果将回收成本转嫁到制造商身上,由于欧洲劳动力成本高,可能使回收成本接近或高于制造成本,降低我国产品的竞争力。

  与此同时,欧盟这两个指令中还规定了对2005年8月13日以前遗留“历史电子垃圾”的处理方法:对“历史垃圾”的回收、处理费用由市场占有者按相应的市场占有比例分摊。专家认为,这也将增加中国企业的负担。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主任陆刃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欧盟这两个法令实施后,电子电器回收成本将转嫁到中国的电子产品制造商身上。我国企业将来在出口时要额外交纳高额的电子垃圾回收费用,由于费用预测将依照很高的欧洲人力成本计算,所以电子垃圾的回收成本可能会接近甚至高于在中国的制造成本。据了解,一台普通彩电的分解、回收、再利用成本可能高达20欧元。这对一直依靠低廉的价格取得竞争优势的中国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因为,“它们本身利润已经很低了”。

中国政府和企业积极应对

  据悉,国家商务部正在利用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则,针对两个指令中的豁免条款,积极与欧盟进行磋商,为中国企业争取尽可能多的豁免产品名单。信息产业部也在积极组织相关企业探索、研究主要电子信息产品中有害物质的替代,以便到2006年7月1日前跨越欧盟的绿色环保壁垒。信息产业部虽然还没有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但据信息产业部工作人员透露,“已有一批人在专门做这方面的工作”。

  今年年初,信息产业部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规,制定《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并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这被业内专家看做中国政府积极应对欧盟两个指令的最主要动作。

  新制定的《办法》要求,自2006年7月1日起,列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重点防治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中不得含有铅、汞、镉、六价铬、聚合溴化联苯(PBB)、聚合溴化联苯乙醚(PBDE)及其他有害物质。这六种有害物质与欧盟ROHS指令中列举的六种有害物质基本一致,而且规定的最后期限也和欧盟指令保持一致。

  其中所指的电子信息产品包括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产品。这也与欧盟对机电产品范围的界定基本相符。

  在颁布《办法》的文件通知上,信息产业部明确表示,“颁布实施这一办法主要是为了加强电子信息产品市场监管,规范电子信息产品市场秩序,从源头上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的污染,积极应对欧盟两个指令,扩大电子信息产品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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