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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
听证会不能搞形式主义
2004年08月17日 01:24:23

刘吉涛

  时下,听证可能是最时髦的词语之一,翻开报章,“听证”之声扑面而来。许多人为之兴奋,赞叹政府行政透明。笔者却对此一直持谨慎乐观的态度:就制度本身而言,听证制度绝对称得上是一种先进、科学的制度。但是,好经也有被和尚念歪的时候。有了它,本来不合法的东西可能变合法了,本来不合理的东西好像变得合理
了。

  比如说,“禁摩”听证。有的城市交管部门为了整顿交通,决定禁止摩托车在城市通行,具体做法是不给摩托车发牌照,或者即使发牌照但不让摩托车上路,上路则按违章处理。为了使“禁摩”决定名正言顺,筹备举行了听证会。其结果不难想象,而有的城市早已“禁摩”了。

  从法律上看,有关“禁摩”的决定已涉嫌违法。按现行的《道路交通法》的规定,摩托车是有权挂牌照上路行驶的。法律的权威性是最高的,地方性规范文件或行政决定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否则无效。由此可见,“禁摩”决定的合法性是值得怀疑的。车管部门如果不给摩托车发牌照,那就是行政不作为,是违法行为。交管部门如果处罚上路的摩托车,则是滥用权力,同样也是违法行为。

  把一个本来违法的决定,再送入听证程序,更是错上加错。但是,实际上产生的效果却大不一样。听证程序,可能把决定的“违法性”给洗掉了。事情一经过听证,仿佛一下子就名正言顺了,至少表面上是这样。不熟悉法律的市民通常会想:经过听证的事应该没有问题。执行者执行决定的时候也会更加理直气壮。这个时候,听证就成了一块遮羞布,听证沦为一种伪程序。

  听证,看上去很神圣,说白了就是敦促政府决策时听取民意的一种方式。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政府最终决策时,必须依据听证会的记录。按理说,这条规定是很有约束力的,也是听证制度价值之所在。但是,现实中往往并不是这样,听证机构最后决策时主要依据的还是自己的意见,而不是听证记录。更何况,在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中,没有规定听证笔录在决定中作为惟一依据,甚至对该笔录在处罚决定中的作用也只字未提。这时,听证会完全可能沦为一种形式。凡事经过听证,大家就长长地松了一口气,几乎极少有人去关注最后的决定是不是依据听证会记录做出的。即使认识到,又能如何呢?现在好像没有一种制度规定怎样来审查或纠正。

  实际上,听证制度能否真正发挥作用,目前看来,关键在于举行听证的机构是否有诚意。如果真的有诚意,市民的意见就能成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如果举行听证的机构根本没有诚意,或者故意想把好经念歪,那么听证制度自然会成为糊弄市民的伪程序。当下的听证会,真是越来越多了,但有的地方的听证会报名参加的人却越来越少了,市民对听证会提不起兴趣,甚至还有些厌烦,根本原因可能在此。

  确保听证制度真正实行,把希望寄托在行政机关的诚意上,实在过于消极。应当设计一种制度来约束行政机关的听证行为,这种制度就是听证程序。令人遗憾的是,我们至今还没有出台《行政程序法》。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实现的保障,只有法律规定,但没有完善的程序,法律规定实行起来难免会大打折扣,甚至落空。听证制度也是如此,尤其当听证发展成一种运动的时候,各种听证会鱼龙混杂,挂羊头卖狗肉的事自然会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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