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政府和下级政府之间、同级政府和所属部门之间,为了经济目标或者其他单一事项而订立合同的现象,在全国已经流行多年,至今还在流行。据9月5日《时代商报》报道,9月6日,辽宁省政府将与各市市长签订责任状,确保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遗留问题提前到2005年完成,今年将要解决60%的遗留欠薪。
辽宁省政
府解决农民工工资的努力值得赞赏和欢迎,但是同下级政府市长签订责任状的形式,却很不妥当,也没有必要。
责任状应属于合同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行政上下级之间不是民事关系,不适宜签订合同;不是平等的组织关系,更不适宜签订合同。从实际情况看,上下级政府和同级政府及其部门之间的合同,一律是上级提出目标,下级被迫签订;上级依据行政权力,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下级,完全是一种不平等“合同”。
以此衡量,行政上下级之间的合同,虽然大家见惯不惊,但它实在是一种不合法的无效合同。这类无效的合同经常出现,乃是中国特色的一种怪现象。
从我国行政体制来看,行政上下级之间签订合同完全是多余的。行政上下级之间是一种领导和被领导关系。上级的指令,下级必须执行;有意见可以保留和申诉,但在上级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所以,上级给下级下达工作任务,当然要考虑下级的承受能力,但是指令一旦下达,就容不得下级讨价还价。换一种说法就是,下级对上级的指令,有合同要执行,没有合同也要执行。
据笔者耳闻目睹的事实,这种上下级合同从来就没有严格地执行过。如果指标过高,下级确实无力执行,那么下级只要虚与应付就行了,上级并不认真追究。如果指标合适,那么下级事实上并不是执行合同,而是在完成本职工作。
作为法治政府,依法行政要贯穿在一切工作之中。这种不合法律和画蛇添足的行政上下级合同,不能再出现在我国政治舞台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