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万兴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执结了一起涉及到公用企业的不正当竞争案,认定涉案的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北京供电公司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电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责成该公司撤销相关文件。
1999年和2000年,在北京市朝阳区农网一期改造过程中,天津赛恩公司曾分别与北京
朝阳区十八里店供电所等签订过电表的购销合同。2002年11月,北京供电公司下属的朝阳供电分公司以北京朝阳供电局的名义下发了文件,明确限令所属供电所只能购买由其指定的厂家的表具。后十八里店供电所等向天津赛恩公司出具公函,声明其隶属于朝阳供电局,按照其要求,二期农网改造工程只能使用供电局指定的产品,不能向天津赛恩公司购买产品。
天津赛恩公司认为,北京供电公司的行为是典型的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客观导致了与天津赛恩公司有合作关系的5个供电所只能与其终止合同,给天津赛恩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天津赛恩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北京供电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天津赛恩公司损失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