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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快评
网络发展与著作权保护不应互为代价
2004年09月10日 02:27:47

 

  在互联网上输入关键词,想要搜集的资料信手得来,尽管著作权人注明“以上内容版权所有,严禁任何形式的转载”,但这种运用自如的“免费的拿来主义”的做法仍愈演愈烈,传统的著作权保护理论,已明显地不能适应甚至阻碍了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时代著作权的保护,成为令人关注的法律领域。

  互联网
在我国的迅猛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个体之间的联系和沟通更为便捷。但是高新技术是一把双刃剑。网络“无中心”、“数字化”的基本特征使得传统著作权保护的地域性限制荡然无存,便捷、快速、个性化的数字化复制和传递,让传统高昂的侵权成本几乎为零。

  一方面,网络技术的发展在促进了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传播的同时,也对传统著作权保护制度形成了强烈的冲击。著作权的保护要协调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的同时,也要促进网络技术的发展。

  另一方面,互联网传播作品引起的侵权纠纷比较复杂,需要慎重处理。既不要让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成为妨碍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的因素,也不能以牺牲包括作家、科学家、艺术表演家在内的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合法权益来换取互联网等高新技术的推广与发展,更不能为某些利用高新技术和他人知识产权来牟取暴利的不法之徒创造条件。

  著作权保护是为了实现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互联网环境下也不例外。然而,技术保护措施的出现大大挤压了合理使用空间。合理使用这项相对于作者绝对权利限制的措施几无施展之地。网络传播权和合理使用这种传统权利限制手段之间力量强度对比的严重失衡,再次激活了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并配合法定许可等多种强制限制形式对于网络传播的作品绝对权利进行限制,在保证激励作者创作的前提下,保证网络信息的合理共享。(网友 石瓶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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