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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2004年09月16日 02:08:51

兴安

  9月13日,北京市二中院对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进行了判决,犯罪分子被判死缓的同时,还应赔偿被害人家属14万元。可对一个一贫如洗、无业的罪犯来说,14万元是个天文数字,根本无法履行赔偿义务。(《北京晨报》9月14日)

  现实中类似的例子很多。本应获得的经济赔偿,因罪犯不名一文,判决成了一纸
空文,或因罪犯被判死刑而成为一张永久的法律白条。曾被社会广泛关注的马加爵故意杀人案,两位被害人家属就曾分别提出了高达82万元的赔偿要求,根据法庭调查的结果,马加爵只有一台电脑,而他的家人也没有经济能力代为赔偿,随着马家爵被执行死刑,受害者的赔偿要求一瞬间也化为泡影。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曲新久教授所言,被害人损失严重但是不能获赔的问题确实很普遍,尤其是暴力犯罪的被害人,罪犯常常身无分文,是为夺财而施暴。这时,法院判决的经济赔偿,很少能够得到执行。

  法律的责任在于维护公平和正义,许多被害人及其家庭因犯罪之害陷入困境,而法院作出的赔偿判决,却因罪犯无法偿付而不了了之,这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来说是不公平的,更不符合法治精神,伤害了社会公正。如何解决这一困局?许多发达国家如英国、美国、日本、瑞典、德国等,都有比较完善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当被害人遭受非法侵害而处于不利地位,而被告人补偿能力又明显不足时,国家给予被害人公共援助和有效救济,以此调节被害人的失衡心理状态,保障被害人权益。

  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权利,更破坏了社会秩序稳定。对被害人家庭给予适当补偿,减轻被害人痛苦,矫正被破坏的正义,是国家和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在马加爵事件中,就曾有人建议出台《司法救助法》,从罪犯缴纳的罚金和没收的罪犯财产中拨出一部分,建立专项基金,作为国家补偿的资金来源。在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中,有185个罪名规定了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如此多的罪可以适用财产刑,每年国家因财产刑执行而收归国库的罪犯财产应该不少,从中拨出一部分,支付给亟待补偿的被害人家庭,不仅不会增加国家负担,还能抚慰被害人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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