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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日民间索赔:和解不能替代道歉
2004年09月30日 10:19:20

管建强

  前有“花冈和解”,
今有“大江山和解”,对日民间索赔之路何其艰难!但“和解”只能是满足中国受害者最底限度要求的一个途径,而要求日本政府和加害企业向中国的战争受害者真诚反省和道歉,才是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主要目标

  2004年9月29日,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被奴役劳工与被告之一的企业达成了“和解条款”。这是继2000年11月29日“花冈和解”后的又一次和解。以和解的方式处理法律争讼,这个在对日民间索赔的斗争中应当如何定位的问题,必然会引起长期以来关注对日索赔的广大中国人民的思考。为此,笔者就此问题作简要的探究。

  大江山受害中国劳工同意和解的背景

  在日本侵华战争中,被强掳至日本京都府大江山镍矿从事苦役的中国人有200人,他们被强迫从事重体力劳动。刘宗根等11名中国劳工及遗属,于1998年8月14日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了日本政府和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要求日方谢罪、偿还劳资并给予精神赔偿。2003年1月15日,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否定了“国家无答责”的法理,在认定日本政府违法行为的同时也认定了企业违法行为的责任,并认定它们有偿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判决认为由于时效、除斥期间的过期,故驳回原告的请求。原告于2003年1月向大阪高等法院提起了上诉。

  在大阪高等法院审理期间,法官作出和解劝告,经过多次调解,被告之一的企业愿意与原告进行和解。2004年9月29日,被告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与原告达成了和解。

  和解的主要内容如下:“原审京都地方法院虽然在结论上拒绝了上诉人的请求,但在判决理由中认定了被告实施的强制押送、强制劳动的事实与违法性。

  “……考虑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60年,本案提诉至今又经过6年时间的流逝,且上诉人系高龄,故认为为避免更为长期的审理而尽早解决本案,则是最为强烈的希求。因此,本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依以下和解条款实现和解尽早地解决本案最为理想,特劝告和解。

  “上诉人认为在京都地方法院对于强掳、强制劳动的事实和违法性已经明确,并且,在被上诉人国家无意和解的情况下,对于被上诉人公司的诚意给予(肯定的)评价,故响应法院提出的和解劝告,接受和解条款。

  “被上诉人公司赞同立即结束本案争讼和最重要的是早日解决本案的法院意见,并且期望以和解的方式解决本案的诉讼将成为被认为在被上诉人公司曾有的强制劳动问题的全面解决,今后不会引起同类纠纷,故响应法院的和解劝告,接受和解条款。”

  和解条款规定对6位上诉人(受害人)每人支付和解金350万日元。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由各自负担。

  “大江山和解”与“花冈和解”的不同

  帮助大江山劳工受害者对日索赔的日本律师阵营是团长火田中和夫(“中国人战争受害要求索赔律师团”副团长,立命馆大学教授)、副团长山下洁(原大阪律师协会副会长)、副团长蓟立明(原京都律师协会会长)、总务石川元也(原自由法曹团团长)、事务局长小林务(京都律师)等律师。

  对于大江山和解的方案,2004年9月4日和5日两天,日本的“中国人战争受害要求索赔律师团”举办专题法律研讨和评估,与会律师40余名。与会者大多数认为,鉴于未来诉讼结果的不可预知和艰难性,虽然这样的和解不是胜利,但是也算向前迈进了一步,它可以推动今后的同类诉讼。同时也认为大江山和解与花冈和解有着几点不同:和解仅限于原告(上诉人),其他受害者仍有权利诉讼;和解仅仅是受害者与企业之间的和解,对日本国的诉讼依然进行;受害者是在了解和解内容和认识和解利弊的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和解是在受害者理解和同意的前提下达成的。

  对于上述第一点,有必要作背景介绍。花冈和解是以建立基金的方式,“受益”对象虽然涉及花冈事件的所有中国受害者(986人),可是该和解自称“上诉人以及其他受难者及其遗属承认:有关花冈事件的所有悬而未决问题已经全部解决,包括放弃今后在日本国内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一切请求权”。不仅如此,花冈和解还规定:“利害关系人及上诉人等保证,今后上诉人(11人)等以外的人向被告人要求补偿等情况发生时……利害关系人(中国红十字会)及上诉人有责任进行解决,承诺不给被告造成任何负担。”因此,花冈诉讼的11名上诉人以外的受害者的诉权被“花冈和解”无端地剥夺了。而大江山和解是在上诉人和被告企业之间展开的,该和解并不限制其他受害者的诉权。

  和解不能替代要求日本政府认罪这一目标

  从法律上来说,这项和解并没有侵犯到其他受害者的权益,而且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因此,人们也应当尊重当事人作出和解的选择。不过,这种和解并没有达成受害者最初的谢罪、赔偿和立碑的要求及目标。因为,被告企业不仅没有承认事实和谢罪,甚至连道义上的反省都没有表示,因此,这种和解不应当成为今后中国受害劳工对日索赔所追求的模式。

  虽然根据“和解金”可以“推断”被告以这样的方式来承担法律或者道义上的责任,但是,鉴于被告企业在和解协议书中缺乏最起码的反省,因此,中国人民绝不会就此原谅这一被告企业。

  日本的“中国人战争受害要求索赔律师团”律师们代理此案进行诉讼已逾6年。在日本律师竭尽全力地与被告进行的斗争中,日本一审法院虽然以种种借口驳回原告的诉求,但是,法院不得不认定被告的侵权行为和违法性。在一审法院判定事实的基础上,考虑到受害者年事已高,故达成这样的和解。虽然这次和解的结果并不理想,但这也是满足受害者最底限度要求的途径。同时,受害者对于被告日本政府的诉讼依然在进行。

  无疑,这些代理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诉讼的日本律师,他们对于中国受害者的帮助是真诚的。长期以来,他们为了替受害者伸张正义、追究加害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大量细致的调研,其付出是难以用金钱衡量的。他们的行为对于推动日本社会反省战争责任,促进中日两国人民之间的和平友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由于日本政府及有关企业对于战争责任缺乏真诚的反省,因此,今后对日民间索赔斗争的道路依然十分艰难。从对日民间索赔的大局来说,我们应当认识到,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的对日索赔过程,其意义并不亚于结果,如果接受缺乏彰显公平和正义的和解,反而会丧失继续斗争的主动性。即使坚持诉讼、上诉也会面临被法院驳回的风险,但是,一旦日本法院作出显失公平的判决,受到国际社会谴责的必然是日本政府和加害企业。被告将永远背负着沉重的历史罪恶的包袱。

  要求日本政府和加害企业向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真诚反省和谢罪,是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主要斗争目标。惟有如此,才能达成维护和尊重受害者人权的目的,才能创造出中日两国人民和平友好的基础。

  (作者为华东政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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