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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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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
过马路勿拿生命当赌注
2004年10月07日 17:30:15

 

  因工作关系,整理、汇总福建省厦门市所辖6个行政区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就成了我每个月的“必修课”之一。9月初,当整理完8月份发生的交通事故之后,不由得心头一震,这个月在本市发生涉及亡人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达到了28起。虽然比7月份有较大幅度的减少(7月份发生41起),但是仍然有31条生命
被无情的车轮吞噬,平均每天一人。

  夏季历来是道路交通事故高发的季节,与往常不同的是,在8月份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自行车驾驶人和行人为肇事一方占了较大的比例。汇总结果显示,其中机动车与自行车驾驶人相撞有8起,机动车与行人相撞也有8起,两者相加共有16起,占8月份事故总数的57.1%。

  8月25日,江政洪驾驶闽D-T1827出租车与从其左侧往右侧横穿道路的行人白金莲、林福才发生碰撞,林福才受伤,白金莲当场死亡。

  综观这16起与自行车、行人有关的交通事故,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自行车驾驶人、行人在横穿机动车道时与机动车发生碰撞。

  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条例》第75条规定: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但我们常常看到一些自行车驾驶人、行人在横过道路时,为了贪图方便,往往对近在咫尺的过街设施或人行横道视而不见,随意横穿机动车道,自行车驾驶人则大多未下车推行。这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无疑是在拿自己的生命当儿戏。如8月26日发生在市区云顶岩花卉路段的交通事故,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行人徐有德横过机动车道时未走人行横道线随意横穿。

  生命对于每个人只有一次。朋友,当你参与交通的时候,当你横过机动车道的时候,切记要遵规守法。否则,或许只是一念之差,就会使生命走到尽头,这忠告决非是危言耸听。(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吴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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