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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调查
射阳23户农民欲通过法律讨回征地
2004年10月09日 13:38:59

记者 何春中

 
农民被征地之后

  “我们全家今后也许会债台高筑。”9月20日下午,农民李彩荣一边说一边不停地搓着双手。

  李彩荣全家现有4口人,征地前,他有一个孩子读大学,一个孩子读高中,一年开支下来全家收入还有结余。

  自从李彩荣家3.2亩菜地在2002年被征后,他家的生活发生了根本变化。以前全家的毛收入每年有近两万余元。征地后,3.2亩地共得各项补偿费6万多元,但全家的生活来源一下子断了,如今这笔钱已花了3万多元。

  站在一旁的李彩荣的妻子吴淑花一脸忧愁:“女儿今年考上了研究生,我们的担子更重了!6万多元花完后,还不知以后的生活该怎么过。”

  李彩荣是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合德镇城西居委会农民。在2002年的征地中,包括他在内的44位农户的200多亩土地被征用(见本报2003年10月报道)。

  此后,由于被征地农民认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不到位,他们开始不断上访。

  农民上访的一个焦点在于,他们承包了多年的200多亩土地,当地政府不认为是家庭承包经营,而是其他方式的承包。

  9月21日,在一位被征地农民家中,44位被征地农户中的23位农民和北京中?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和当地政府及居委会之间的土地补偿纠纷。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这样分配的

  据合德镇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镇干部介绍,去年10月28日,盐城市联合调查组依据此土地性质提出:“补偿费应为居委会全体农民所有,应将此次被征用土地的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998年7月15日在籍在册、目前仍在城西范围内居住的居委会全体农民。”

  射阳县随后分别制定实施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方案。

  关于土地补偿费,方案将补偿对象定为将应分配土地补偿费总金额的33%优先作为种田户的土地投入补偿(耕地亩平7574元),其符合补偿条件的人口,还参与了剩余土地补偿费总金额67%的平均分配(每个人口1650元)。此外,居委会对应归居委会集体所有的30%土地补偿费用于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就安置补助费分配方案而言,该方案对其实际承租的耕地每亩按13000元(鱼塘每亩6067元)进行补偿,符合补偿条件的人口每人又分配1000元或3000元安置补助费。

  对于这样的补偿方案,被征地农民仍持异议。

  城西农民该不该发土地经营权证书?

  合德镇党委书记陈昌顺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盐城市委、市政府向江苏省委、省政府提交的一份“情况回报”。这份材料表明,1998年7月15日射阳县农村土地实行二轮承包时,该居委会共有集体土地273.787亩,农业人口1319人。由于早在1985年该居委会土地已规划为城市建设预留地,加之人多地少,有一部分土地为条沟、废地、坟地等,所以在承包方式上采取了与种田户一年一租或一年一包的形式。

  中共射阳县委农工办主任陆仕林和射阳县国土局副局长周荣晖都表示,合德镇城西人多地少,当时不适合实行家庭承包。但农民们认为,《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都没有人口与土地数量的限定。

  中?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敬国认为,城西不能因为土地少,不能人均分土地,就不搞家庭承包。农民有平等的承包权,并不是说一定要对承包土地进行平分。射阳城西居委会不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这是混淆概念。

  一些地方干部认为,农民们没有“二轮承包合同书”和“承包经营权证书”,不能认定是家庭承包。

  一位农民代表反驳说:“我们种了多年的地,一直凭着‘农民负担监督卡’种田交费,但手中没有二轮承包合同书和土地经营权证书,难道这是农民自身的错?”

  中喆律师事务所田禾律师认为,是否家庭承包问题,应根据客观事实来确认,而不应为实现减少征地开支的目的刻意歪曲事实。事实上,在1998年国家推行二轮家庭承包责任制时,城西农民与当地政府签订有承包合同,合同上没有注明承包期限是当地政府的疏忽,况且城西居委会主任已在农民承包大会上宣布农民土地承包30年不变。因此,不能以合同上没注明承包期限30年,就否定家庭承包的性质。2003年施行的《土地承包法》规定:对于农民家庭承包,地方政府应当发给农民土地承包证书。可以看出,发给农民土地承包证书是地方政府的义务。因此,当地政府否定城西农民是家庭承包性质的定性,既没有事实也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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