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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交规”二次审议
一些条款亟须配套法规
2004年10月21日 11:15:41

记者 王亦君 实习生 迟明霞

  本报北京10月20日电

  经过初次审议、网上征集市民意见、立法听证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在今天上午召开的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上进行二次审议。

  草案不仅对征求意见稿中的“机动车负全责”和“骑车带人”条款进行了较大的修改,还对其他60多个条款进行了修改。

  赔偿责任细化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嘉彦在做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征求意见过程中,市民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这一问题最为关注。草案对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细化:

  一是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二是对如何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进行细化,明确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前提是,要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且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只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则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规定只有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又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引介绍,草案做出这样的规定旨在提醒司机要有证据意识,发生事故时注意取证。

  “新交规”亟须配套法规

  记者注意到,在今天的审议过程中,草案中新增加的一些条款在实施中缺少配套法规,成为委员和旁听市民关注的焦点。

  草案规定,对机动车实行第三者强制保险的制度,发生事故时,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参加旁听的律师陈楠认为,目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第三者责任险”并非是强制保险,收费标准和赔偿标准没有统一规定,实施起来会因没有依据而缺乏可操作性。

  另外,草案中规定的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据记者了解,北京市此前对于无过错责任的承担是民事损害结果的10%,今后承担的比例是多少,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出台司法解释。

  可以骑车带12岁以下儿童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骑自行车可以在安装牢固座椅内载一名学龄前儿童,这两款规定也是9月3日举行的立法听证会议题之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人问题没有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目前,在北京,用自行车接送孩子上下学仍是一部分家庭,特别是工薪家庭首选方式,许多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也需要有陪护人员随行。因此草案对相关条款作出以下修改:成年人驾驶自行车可以在固定座椅内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得驾驶自行车载人;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以载一名陪护人员,但不得从事营运。

  自行车不再上牌照

  长期以来,北京市对自行车一直实行登记制度。在首次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委员和市民提出,目前北京有430万辆自行车,自行车在人们财产价值中的比重已经下降,登记会增加市民麻烦和管理机关工作成本。因此草案中删去了“自行车登记”条款。

  小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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