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21日电(记者万兴亚)今天下午,120名来自全国各地的司局级公务员在国家行政学院的组织下,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旁听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见证了因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打架”而引发的执法纠纷。
今年2月24日17时左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大队与丰台分局执法大队共10多
人来到北京宏远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声称有人举报该公司销售的火腿有质量问题,对该公司经销的所有火腿作了统计、检查并贴上了封条,并带走了该公司的金杯车一辆和10本财务账本,而且没有开具查封清单。2月25日,执法大队又来人取走鸳鸯林牌盒装火腿一盒、散装火腿一条,说是进行检查,同样没有开具扣押清单。
此后,3月2日下午,丰台区工商分局执法大队到宏远发商贸公司向该公司工作人员出示了一张由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化妆品检测中心开具的检测证明,证明中称该公司经销的鸳鸯林牌盒装火腿敌敌畏含量为0.015mg/kg,同品牌散装火腿为0.039mg/kg,并据此认为该公司经销的这批火腿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有产品质量问题。
但是宏远发商贸公司并不认同这一处罚,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他们认为,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扣留原告经销的鸳鸯林牌火腿是错误的,且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其经销的鸳鸯林牌火腿,符合国家标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强制标准GB18406.3-2001农产品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该要求中无公害畜禽肉产品有害物质限量要求敌敌畏≤0.05mg/kg,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化妆品检测中心检测,上述火腿敌敌畏含量分别是0.015mg/kg,0.039mg/kg,都不超标,所以原告经销的鸳鸯林牌火腿不存在质量问题,自己生产的鸳鸯林牌火腿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复议后支持了执法大队对火腿采取扣留的行政强制措施,但同时确认了丰台分局扣留汽车等办公用品的强制措施违法。随后,宏远发商贸公司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诉至丰台区法院,要求法院撤销该局的有关扣留火腿部分的行政复议决定。
在今天的庭审中,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出庭人员辩称,他们是依据我国进出口肉敌敌畏检验标准,认定北京宏远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火腿所含的敌敌畏超过国家行业标准的。记者注意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方面出庭人员没有否认没有留置检测报告的事实,而且提到,对于是否要书面送达检测结果,国家没有法律规定。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