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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再触衡州大厦坍塌之谜
2004年10月27日 10:41:06

记者 洪克非

  一个没有建筑资质的公
司,在没有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采用种种违规之举建成的一幢大楼,在一次大火中坍塌,埋葬了20名消防员年轻的生命――

  本报衡阳10月26日电

  “以前就只有这么远!”王怀兵用手反复比划着,似乎想靠近那些逝去的时光。

  王是原衡州大厦对面一楼的鱼铺老板,虽然生意繁忙,但每当夜晚来临,心中的孤寂和揪痛之感总是难以释怀。

  原来对面的8层(局部9层)楼房已成了眼前用围墙砌筑的、不足160平方米的残垣断壁。那场令人绝望的大火,一直在王的眼前燃烧,挥之不去。

  “先上车后买票”―――横行地产界的潜规则埋下灾难隐患

  在今天的庭审中,身着189号囚衣出庭的李文革是这栋大厦的主人。

  作为当地知名度很高的民营房地产企业主,他曾是湖南省第九届、第十届人大代表,算得上功成名就。他麾下的永兴集团,开发过包括家具城、酒楼、商住楼在内的多种地产项目。

  他在6年前开发的衡州大厦,一年前在大火中坍塌,20条扑火的年轻生命化为轻烟,李遂成阶下囚。此前繁华,尽成烟云。

  惹祸的衡州大厦原是衡州大市场的配套工程,1994年由市计委立项,交给江东城建开发公司开发,后来转给了城南区人民武装部下属的衡阳永兴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而此时,李文革的公司尚没有资质证书,是挂靠在当地一个叫“中国核工业25建设”的公司名下。

  一位在衡阳搞过房地产的商人透露,这种建筑企业间挂靠的行为相当普遍,一些自认为有施工能力的无资质企业,缴纳一部分费用,挂靠在有资质的单位,名义上接受技术指导。

  衡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一份材料表明,该开发项目经衡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立项后,衡阳市规划局、国土局先后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施工许可证却是空缺。

  检方指控,李文革为少付设计费,雇请时任衡阳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助理工程师的朱峰为其私下组织建筑方面的图纸设计,报酬是两万元。

  朱峰找到衡阳市正大勘察规划设计公司法人代表王庭宇(已死亡),以交正大公司一万元为条件从该公司出图、盖章。之后找到同事肖伟、唐文彬、郑勇,分别负责结构设计、给排水设计和电路设计,自己则承担了建筑设计的任务。

  朱峰拿出了一层为门面、二层以上为南北两向住宅楼的建筑图后,又应李文革增加建筑开发面积、少交规费的要求,将设计改为一层为门面,二层以上为东、西、南、北回字形住宅楼,并私自设计了两套图纸:一套图纸设计为7层,总面积为5800平方米用于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建,另一套图纸设计为8层,建筑面积为8600平方米用于施工。

  肖伟明知有两套图纸,但只依据朱峰设计的7层报建图进行结构设计,并用于实际施工。

  担任施工的建筑队则由永兴公司在李文革老家组织的民工担纲,施工资质及“建设单位不能同时为施工单位”的规定都被置之不顾。

  作为施工负责人的李永开、魏东衡,边出图边施工,且未报市质监站进行质量监督,隐蔽部分工程除仅有一次有设计人员验收签字外,其余均未经设计和质监人员检查验收。

  1998年5月,衡州大厦“胜利”竣工。

  与之前情况相似的是,没有按规定邀请设计、消防、建工、规划、质监等相关职能部门验收。

  之后,拆迁户25户及购买商品房的户主共90余户进住此楼。

  大厦的一楼被永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排作为了药材批发市场经营。在1999年下半年,省、市政府取缔该药材市场后,永兴物业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将衡州大厦一楼全部改作仓库,仓库内用铁丝网分隔。

  一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永兴公司当时的做法并不是惟一的。其中关键是因为大厦毗邻衡阳火车站广场,人聚物丰,所谓“商家必争之地”。比如其私自加盖了一层楼,总面积由8600平方米增加到9300平方米,仅此一项,便进账丰厚。

  在衡阳市最繁华的解放路上堪称标志性建筑的“永兴阁”是永兴集团在衡阳开发的第9个项目,号称“湘南第一高楼”。其操作方式与衡州大厦如出一辙:“先上车后买票”,直到建好之后都没有施工许可证。

  该公司一相关负责人的解释却是:因凡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都须报建设部批准。为减少审批环节和节约成本,永兴集团只报建98米,而实际高度109米。

  他们的计划是,超出部分罚完款后,再按照程序申请验收检测。

  采访中,当地居民告诉记者,在前几年的房地产开发热中,一些开发商为了争一时之利,在开发中罔顾规划,缩小楼距、增加楼盘、擅加层高的事时有发生,以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很难与之抗争。大火吞噬的衡州大厦只是衡阳众多拥塞的商住两用楼的一个缩影,通风、采光条件差,一旦失火,极易殃及邻楼。

  湖南省政府在大火之后部署开展的建筑市场专项整治活动中,在前阶段即排查出未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擅自施工的工程项目429个,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违规建筑物756栋。仅衡阳市拆除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违规建筑物就有138500平方米。

  直到今天,在失火地点周边的几家市场,记者看到的也是货物杂乱堆放的拥挤状况。在管理无序的情况下,遍地都是大市场、商住楼的衡阳还埋藏着多少隐患,不得而知。

  质量成疑―――鉴定之争背后的法律空白

  离“11?3”特大火灾的发生已近一年,但衡州大厦坍塌的真实原因依然争论难止。

  检控方提供的大量证据表明,大厦的工程质量问题是导致楼房坍塌的重要原因。

  一个例子是,在1997年6月的一天早晨,该公司在衡州大厦西南角二楼大梁浇灌过程中,施工员魏东衡发现浇灌大梁用的水泥浆流动性很差,怀疑水泥质量有问题,于是马上打电话报告时任永兴公司工程部部长的李永开。

  被告人李永开于当天早晨7时多钟赶到现场看后,认为水泥没有问题,要求继续使用。次日8时许拆模后,发现使用这批水泥建造的5根大梁有4根存在多处裂缝,分布在大梁的上面和两侧。

  李文革、李永开后邀请衡阳市质监站站长王伟峰等及设计人员朱峰、肖伟到现场,查看了裂缝情况,之后经有关部门检测,水泥为废品水泥。王伟峰等要求将使用这批废水泥浇灌的大梁全部打掉重造。

  可实际上,施工方用人工把裂缝的地方凿开后再灌水泥浆填补,并将此批20吨废品水泥继续用作衡州大厦砌墙用水泥。

  检方认为,为增加销售面积,减少一个楼梯和大厦局部单元增至9层的做法,也降低了工程质量标准。

  但永兴公司却有不同说法。李文革在大火发生后接受媒体采访称,“建筑质量没有问题!”“大厦坍塌的主要原因一是因为火势大,二是因为烧的时间长。”

  其辩护人也认为:“当地堆放易燃物品塑料等非常多,很多都是石油制品。火势猛烈,造成支撑大楼的大梁内钢筋受高温变形,水喷上去又导致钢筋不断淬化,水泥凝结块酥软粉化,这是导致房屋坍塌的真正原因。”庭审中,李文革承认大厦在建设当中存在着证件不全、没有经过竣工验收环节等问题。但他认为,违规和建筑质量差并没有必然联系。

  而对火大烧塌楼的说法,联合调查组副组长、公安部消防局局长陈家强予以坚决否认,并说“开发商擅自改变设计,本来是7层的楼房,加盖成8层,局部还是9层。本来有两个疏散楼梯,开发商减少了一个,擅自改变楼房使用性质,本来一楼是商业网点,开发商给改成了仓库,这就必然会增大火灾荷载”。

  这一说法与公诉人的观点基本相同。

  起诉书上称:火灾是该建筑物坍塌的外部诱因,而建筑物在设计和施工方面的严重工程质量隐患则是造成该建筑物大规模坍塌的内因,二者结合,最终导致了衡州大厦大面积整体性坍塌。

  据辩护人透露,这个结论是以警方委托的专家作出的鉴定结果为依据的。而国家联合调查组委托的湖南大学土木建筑工程检测中心作出的《衡州大厦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认为,衡州大厦的结构体系是基本合理的,主体结构的承载力基本满足规范要求。直接受火的底层框架部分未见严重不符合有关规范之处。火灾是导致该建筑物部分坍塌的直接原因。

  国家建筑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衡阳“11?3”特大火灾坍塌事故联合调查组委托作出的检验报告也认为,钢筋的受火温度范围大约在1250℃-1500℃之间。

  两个关键性的鉴定结论迥异若此,衡州大厦到底是倒于大火还是倒于工程质量,顿成悬疑。

  南华大学副教授邹鲁军认为,这暴露了我国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警方委托的专家中有的没有在社会上承接服务的资格。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鉴定机构和个人的资质要进行登记和审定。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里,对行政、民事案件中的鉴定,要求凡是无相应资质的机构和个人作出的要排除;而刑事案件中如何办则没有规定。

  邹表示,虽然《刑法》中没有规定鉴定人必须取得国家权威部门的资格认证,但是行政管理规章中有这个要求。因此,诉讼程序法里应该对此进行明确。

  他还指出,此案中还存在其他类似的法律空白。

  以朱峰为例,依建筑市场管理的行政法规,出售出借资质不等于刑事犯罪,而应该予以行政处罚。但若深究,法规中指出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中却没有对应的处罚,也就是没有条款对应支持。

  如此,法律就变成“无牙的老虎”。

  有规矩没执行―――违规操作怎么就能屡屡闯关

  大火之后的调查已证实,衡州大厦,就是一个没有建筑资质的公司,在没有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不惜采取种种违规之举完成了整体建筑施工的产物。

  一个问题随即变得引人注目:职责所在的管理部门当时为何没能予以制止?

  按流程规定,一项工程在计委立项后,应到建工局报建,在核实了建筑资质证明、土地使用手续之后,缴纳完规费,发给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施工。

  这期间,还须由建工局的工程部门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竣工之后,由建筑质量监督站组织验收。取得验收合格证明后,房地产公司持相关手续,到房地产产权登记处进行备案,购房户方可办理产权登记。

  然而,衡州大厦相关手续大都阙如。

  衡阳市建工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广东媒体采访时的解释是,建筑行政部门分为两块,一块是市场,一块是现场。“市场一块通过了资质审核,手续交到我们手里,我们才能够组织现场的质量监管。前面的手续都没有,我们怎么可能进行监理呢?”

  衡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也给出了同样的理由。

  在2003年11月9日,衡阳市建工局作出的《关于衡州大厦综合楼未经工程质量监督和验收情况的说明》中指出,大厦综合楼工程项目未向该局质监站申办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依律“各质监站可以不执行监督任务”。

  因此,质监站不清楚衡州大厦的任何事宜。

  然而,永兴集团的材料和李文革在庭审中的交待显示,相关部门实际上不但知道这样一个项目存在,而且还收取了一定费用。

  检察机关查明,1997年5月29日,衡阳市建工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衡州大厦工程违规操作,即对永兴公司发出违章工程停工通知书。

  但经永兴公司与建工局多次协商(协商期间衡州大厦工地一直在施工),1999年4月20日市建工局给衡州大厦补发了施工许可证,而且施工许可证上还将时间推前填为1997年4月7日。

  尤为奇怪的是,相关手续大都阙如的衡州大厦,不仅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竣工后没有验收的情况下,购房户全都顺利得到了房产证。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衡阳市市长贺仁雨在接受采访时说,对于重大消防安全隐患,衡阳今年以来一连下发了18个市长督办令,有14个没有完全整改到位。据统计,去年1至9月,衡阳市有在建项目132个,其中72个未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

  湖南省建设厅在布置今年房地产工作时着重强调,吸取衡阳“11?3”特大火灾事故的教训,开展房地产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清查房地产行政管理中各个审批、登记环节,坚持依法行政,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11?3”特大火灾发生之后,衡阳市对城区消防和建筑质量安全隐患进行地毯式清查,“不管花多大代价,都要整改到位”。

  但采访中,一位知情人士坦承要真正做到难度极大。“这种违规是圈内公开的秘密,几乎全国每个城市都多少会有,它的形成有着深层次的社会根源。”

  他说,先上车后买票,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都是常有的事。谁都知道这是不允许的,但为了赶工程进度,为了省钱,有的开发商就顾不上这些了,而有些监管部门也大开绿灯,你说过错在谁?

  衡阳大火留下的四大悬疑

  悬疑一:大火起因至今没答案

  在火灾发生后一段时间内,国内几十家媒体都曾指出,有人在大厦一楼仓库中熏烤红枣的行为嫌疑最大。

  但记者从起诉书上看到,大火的起因至今没有答案。

  有辩护律师告知,被警方带走问询的两名烤红枣人士没有出现在诉状之中,是因为调查发现的起火点不是两人当时所在之处。

  该律师称,火起何处?是过失还是纵火?都有待解谜。这将为此案的审理、判决带来困难。

  悬疑二:火灾报警时间有争议

  起火、报警时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房屋过烧一说能否成立,及消防人员是否及时履行职责。起诉书上对起火时间只以“凌晨”一词带过,报警时间则确定为“市消防支队接到大厦2楼住户刘少德报警”的时间。

  辩方提供了17个人书证证明当日4时以前就发生了火灾,但时间各不相同。

  衡阳市珠晖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何代满称:当日凌晨4时过一点,他听到有人说起火了。6时左右,他看到消防车停靠在大厦路边,但水压不够大。

  消防部门坚决否认了救火迟延的说法。

  衡阳市消防支队119调度指挥中心电脑的原始记录显示,第一个电话报警的时间是2003年11月3日5时39分28秒,与电信局电脑的记载吻合。接警后责任区消防中队3辆值勤消防车20名官兵在5时42分到达。

  悬疑三:大厦是否为豆腐渣工程

  坍塌原因是火势太猛、时间太长,还是房屋质量的问题。

  悬疑四:监管人员有无腐败行为

  因“大厦从设计、施工、质监、验收等一系列环节都处于失控、违法状态”,担负管理职责的相关政府部门是否尽责、有无腐败行为,也是广受关注的热点问题。

  据当地媒体报道,衡阳市市长贺仁雨在“11?3”大火后的政府常务会议上,严厉批评了部分公务员身上存在的“乱作为”和“不作为”行为,致使“一些不能批的建筑项目批了,不能建的建筑项目建了”。并表示,该市将集中一段时间,严肃整顿公务员队伍。

  但记者获悉,截至目前,还没有政府官员因此被提起诉讼或者逮捕。(本报记者 洪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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