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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不该是欠薪老板的“冤大头”
2004年11月02日 10:52:16

舒圣祥

  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广东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草案)》中,最为引人关注的是这样一个规定:“经营者欠薪逃匿,出租方应垫付工资”。广东省劳保厅表示,该条款可促使出租方积极收取押金和违约保证金,并对欠薪逃匿起到监督作用,是预防恶意欠薪的长效机制。(10月28日《信息时报》)

  诚如劳保厅所言,
受欠薪逃匿影响的大都是外来民工,工资是他们惟一的收入来源,发生欠薪逃匿后,民工基本生活无法保障;漫长的法律程序,他们也没有能力等待。但是,对于劳保厅由此推导出的结论:由出租方先垫付一定数额工资,能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也有助于缓解劳动者和出租房之间的矛盾,减少房东损失。笔者却不敢苟同。

  是的,房东垫付工资,能保障民工暂时的生活,但为什么就一定要房东来做“慈善家”,而政府却可以袖手旁观呢?是的,房东垫付工资,有利于民工对房东财产“手下留情”,但是房东本无过,民工迁怒于房东财产本身就是违法行为,理应得到政府的制止,造成的损失也应该有人赔偿,政府没有理由撂下挑子把问题丢给房东自行解决。

  我认为,房东该不该替欠薪老板埋单,该不该给被欠民工垫付工资,关键应该看两点:其一,有没有法律义务;其二,有没有道义能力。如果这两者皆不具备,那么就没有理由让房东当欠薪老板的“冤大头”。

  在法律义务上,房东和老板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而老板和民工之间是雇佣合同关系。显然,这是两个性质决然不同的合同,合同主体之间不具有延续性,“老板”作为中间体,不能将房东和民工联系起来。换句话说,房东和民工之间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之不存,法律义务便无从谈起。

  既然没有法律义务,如果房东作为一个社会人,在不损伤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客观上具有道义能力,那么,由房东垫付工资或许也是可行的。遗憾的是,现实中,房东对老板并不具有绝对的制约力和监控力。许多时候,用人单位逃匿时,不仅拖欠了民工工资,房东租金也一并拖欠了,甚至还有可能损坏了厂房、设备及场地等出租物。让一个受害者为另一个受害者“疗伤”,同时加剧自己的“疼痛”,这显然有悖社会公平。

  我们不应忘记,追讨欠薪、预防欠薪,本该是政府部门的职责。当所谓的“长效机制”,是建立在非责任主体身上,同时严重损害该非责任主体利益时,这种“长效”其实越短越好;在未实行之前就对其断然否定,这才是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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