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件,历时6年半,两次审理,两次抗诉,三次再审,最终还是以该案被告―――香港独资房地产公司败诉而告终。值得一提的是,武汉市中院原副院长柯昌信,与庭长高光发,共同收受该案原告―――穗丰公司总经理娄俊贿赂人民币1.5万元。与此同时,震惊全国的武汉市中院13名法官受贿案也浮出水面。(《中国青年
报》10月19日报道)
“简单的案件”、“没有管辖权依然立案”、“上级法院指定”,这些关键词的背后,让人不得不联想起此案中的“行贿受贿”、“枉法裁判”。一个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等13法官受贿,震惊全国。现代社会,法律触及社会的各个角落,法官作为司法过程最为核心和能动的要素,他的专业能力固然重要,然而,笔者以为,他的良知是最重要的。从这个“简单”却又“再再再审”的案件中,我们发现,法官的良知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司法过程的结果和司法是否公正。
有人认为法官的良知可敬却不可靠,“法治的力量、法制健全所能发挥的效用会千百倍于法官的良知”。然而,即使是在法制十分健全的社会,法官的良知对于司法过程仍将具有决定意义。社会纷繁复杂,法律仅仅只是一件工具,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告诉我们,它无法在一切问题上都做到天衣无缝、缜密周到。如果没有高素质的司法者,法律将仅仅成为一种摆设,成为装点法治社会,烘托天下太平的道具,所谓的司法公正也将仅仅是海市蜃楼而已。
良知是指理性存在的人所具有的一种善良意志、义务意识和内心法则,是个人对社会普遍法则的自觉和认同。在每个具体的司法过程中,如果法官没有对职业道德的自觉意识,没有对正义原则的认同,正义和公平都将是一种奢谈。一个经得起人民推敲和历史考验的司法过程,只有让称职的法官参与进来,并运用法律知识和道德良知断案,才能体现出正义。
法官的良知从何而来?法官既然是国家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官良知自然与国家制度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我们能够期待的只能是宪政―――法治基础上的民主政治,这才是保障法官良知强有力的后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