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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宝安区首创《工作规定》
受威胁证人可享受贴身保护
2004年11月17日 11:27:43

记者 李桂茹

  本报深圳11月16日电

  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反贪局与一位核心证人签订了一份“保护计划书”,并成立了由两名检察官和两名司法警察组成的证人保护小组,对其实施周密保护,该证人打消了顾虑,出示了有关证据,从而使一个山重水复的要案水落石出,不到3天一名手握大权的腐败分子被关进了看守所。这是深圳市宝
安区检察院尝试实施证人保护的成功案例之一。该检察院为解决证人保护工作滞后的司法难题,在全国首创《自侦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使证人获得安全感而愿意作证。

  对证人的保护,主要体现为对证人合法权益受侵害以后的刑法保护,但对如何保护证人,立法没有提出具体操作的方式和手段。为解决证人保护工作滞后、缺乏可操作性的司法难题,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在今年初成立了专门的证人保护专题研究小组。经过半年多的努力,在借鉴海外保护证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证人保护程序的启动和终止、保护责任、保护内容、范围和措施逐一明晰和强化。

  根据规定,检察机关将负责防范和消除证人的人身安全因作证而受到或可能受到暴力伤害或威胁、证人的财产利益因作证而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或破坏、证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因作证而受到或可能受到侵害。规定将保护分为三个阶段,即庭审前保护、庭审中保护和庭审后保护。注重以事前保护为主,并通过“证人保护小组”和“保护计划书”保障该制度的有效落实。证人因作证已经或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提出保护申请。经检察院审查认为申请理由成立的,可以启动保护程序。对于因作证而人身安全已经受到或即将受到重大暴力伤害或威胁的证人,可以实行临时性人身保护;对于因作证而生命已经受到或即将受到严重暴力伤害或威胁的证人,则可以实行24小时保护。在证人保护规定中,检察机关保护的不仅是证人的人身权,还将保证证人的财产不受侵害。对证人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作伪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将保护证人的名誉和荣誉权不因作证而受到侵害;证人的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障和救济等权利不因作证而受到不应有的损害。证人因作证而支付的必要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关于证人担心身份和作证行为被公开方面也作出了相应规定:除法律规定的条件外,办案人员不得披露有关信息资料;证人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作证行为的,可以依法隐匿证人的身份、住址等真实情况,并以适当的方式移送法庭备查;可以允许证人以视听资料等方式提供证言;在进行案件宣传报道时,不在媒体披露可能损害证人声誉或不利于其人身安全的内容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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