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在线
2004年12月15日
星期
加入收藏 | 新闻回顾 | 检索 | 中青论坛 | 广告
小调查
首页->> 中国青年报

   

“法律白条”越增越多,已成社会痼疾
最高法详定方案构建“黑名单”威慑机制
谁上了“黑名单”,就压缩谁的生产、经营和消费空间
2004年12月15日 13:08:43

记者 崔丽

  本报北京12月14日电

  欠债企业在没有履行生效的法律裁判之前,其融资、注册新公司、承揽工程、经营贸易等经营行为将受到严格限制;出现在“执行黑名单”上的个人,买车购房、高消费、出境等,也不能随意。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制订出详细方案,正加紧构建旨在增强执行威慑力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综
合机制。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联合中央政法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召开了“建立执行威慑机制,构筑社会信用体系”座谈会,探求如何建立执行威慑机制,力克执行难,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构筑和完善。

  座谈会上,不少人士指出,法院生效的判决不被执行,被称作打“法律白条”的执行难现象,已成为社会痼疾,严重危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有损我国法律的尊严与司法权威。在国际交往中,很多国外法官都不明白中国法官所说的“执行难”,不理解为什么会有人不履行生效的判决,在他们看来,这样的人在社会上寸步难行。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反差?“一个主要的原因,就在于他们有一个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执行威慑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分析说,在这个机制下,当事人如果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付出的代价会更大,将严重影响其市场经营活动和日常生活消费,从而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

  “在我们国家,由于缺少这种机制,在人民法院判决后,被执行人能拖就拖,能躲就躲,采取一切手段对抗执行,而他们为此付出的代价却很小,甚至是有利可图。这种情况导致当事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的比例下降,而生效的法律文书需要依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越来越高。”

  据介绍,1993年案件执行中,30%靠强制执行。1998年,强制执行案件猛涨至42%。到了2003年,这一比例上升到了52%。

  信用被称为个人、企业在市场经济舞台上的第二张身份证。在案件强制执行率上升的背后,是社会诚信普遍缺失的阴影。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最新完成的一份社会信用缺失案件调查表明,2001年1月至2003年12月,社会信用缺失案件在南京市各基层法院同期受理的民商纠纷中占三分之一以上,有的地区甚至高达80%~90%。在涉讼主体上,个人、企业、政府都存在信用缺失的情形。问题主要集中在拖欠银行贷款、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合同违约及借改制逃废债务等。

  与会人士认为,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信用制度,已成为解决信用危机的当务之急。从破解执行难入手,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是一项新的重大举措。

  黄松有介绍,建立执行威慑机制,是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平台为依托,即把全国各级法院每年200多万件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终结的每一个步骤、程序、措施,都及时录入到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库中,包括案号、执行法院、执行法官、执行依据、执行当事人、执行标的额、执行进程和委托执行、中止执行、暂缓执行、结案方式、实际执行到位款项、债权凭证发放等内容。

  在此基础上,通过与银行的诚信系统相链接,并借助与工商登记、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建立的联动机制,最终形成一种执行威慑机制“黑名单”。

  “只要被执行人进入这个系统,就说明其资信出现了严重问题。在没有履行法律义务之前,其向金融机构融资将遇到极大困难,注册新公司、购买车辆、购地置产、承揽工程、经营贸易、出境等将受到严格限制,甚至会严重影响被执行人及其高管人员正常的个人消费。”黄松有说。

  在执行“黑名单”威慑机制下,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付出沉重的代价,其生产、经营和消费空间将被全面压缩,难以在社会上立足,最终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而资信不好的赖账者要想在市场经济的舞台上重树自己好的形象,尽快履行义务是惟一出路。

  “与此同时,这个信息系统建立的全过程,将向社会公开,任何人都可以上网查询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从而加强社会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有效监督,防止消极执行。”黄松有说。

  目前,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工作正在紧张进行,最高法已经制定出详细的方案,并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进行会商,有关软件正在设计之中。

  与会各有关部门对这套系统的运作高度认同,提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应整合社会各方资源,各部门要立足本位、相互衔接、形成合力。

  据悉,目前我国政府正在全力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中国人民银行正在着力建立金融领域的诚信系统。江苏、浙江、上海“长三角”经济圈已在着手构建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体系。北京的金融企业,也在准备将客户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互通。

 

 发表评论: 昵称  密码 匿名发表 注册会员
(本站注册用户请将此复选框钩掉,并输入在本站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发表评论) 
 
查看文章评论 打印】 【关闭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64098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