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建委新闻发言人表示,近期出现很多人借讨要工资名义达到非法目的的现象,市建委将联合劳动、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恶意讨薪行为。
民工索要工资超过拖欠工资实际数额等现象,侵犯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自然应该受到追究。但是对恶意拖欠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殴打谩骂民工,造成民工受伤、自杀
,以及克扣、拒不付给民工工资,携款逃逸,骗取民工付出无偿劳动等情节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目前我国的行政和司法机构却没有该出手时就出手。恶意欠薪与恶意讨薪尖锐的矛盾冲突表现出来的公民财产权平等刑法保护问题,不可回避地摆在我们面前。
适用法律人人平等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企业(承包人)和民工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我国的《刑法》对企业(承包人)合法财产的保护设置了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等刑法规范,以从刑法的角度保护企业(承包人)的合法财产;《刑法》第270条规定了侵占罪,保护公民合法的特定财产不被他人非法占有。现实中,如果民工私自变卖了工地的材料,可能要以职务侵占罪,或者盗窃罪受到刑律处罚。如前段时间媒体曾报道,广东一个16岁的打工妹因为“激情”讨薪,被法院以毁坏财物罪判刑。而对民工的工资碰到类似侵害问题时却缺少这方面的刑法规定加以保护。当民工的工资遭到承包人的侵害,而民事法律又无能为力时,这对民工来说是很不平等的。
在惯性思维的影响下,我们一直是把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当成劳务纠纷来处理,没有注意到其中一些拖欠民工工资行为性质的变化。当劳务纠纷和刑事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时,就必然难以对症下药。一些拖欠民工工资、侵害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处罚,民工缺少刑法后盾与承包人抗衡,这既是拖欠民工工资行为愈演愈烈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导致恶意讨薪行为的症结所在。
立法和司法部门应将恶意欠薪的行为归入相关的《刑法》条文中,作出相关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把打击恶意欠薪的刑事犯罪行为和民事诉讼,以及政府部门的“清欠”、预防拖欠民工工资的措施结合起来,用足用好法律手段,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拖欠民工工资的老大难问题,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