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26日电
日前,《公证法》草案起草小组负责人、司法部法制司司长杜春接受本报记者专访,讲述了《公证法》草案出台的背景、过程以及争议的焦点。
从1990年12月至2004年9月,司法部五次向国务院报送《公证法》送审稿
记者:《公证法》草案是如何形成的?
杜春:新中国的公证制度是借鉴前苏联公证制度创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并走过了一段曲折的发展历程。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公证法规―――《公证暂行条例》。公证制度恢复20多年来,公证事业发展迅速。
但是,与公证事业迅速发展相比,我国公证立法严重滞后。20多年来,调整和规范公证工作的仍然是《公证暂行条例》,实践中的公证已经远远突破了《条例》所规定的内容。今年3月14日,国际拉丁公证联盟批准中国公证员协会加入,将公证的性质、体制、基本原则、业务范围、公证程序和法律责任等均置于严格的法律规定之下,是国际拉丁公证联盟对其成员的基本要求。有国内与国际的双重压力,公证立法已是箭在弦上。今年年初发生的“西安宝马彩票案”,使“公证不公”问题暴露出来并引起广泛关注,这也加剧了公证立法的紧迫感。
司法部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开始,特别是2000年国务院批准《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以来,推动公证行业在公证机构组织形式、人员准入、管理模式、法律责任、办证程序及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在很多方面突破了《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
司法部于1990年12月、1995年12月、2002年6月、2003年10月、2004年9月先后五次向国务院报送了《公证法》送审稿。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后,形成了《公证法》草案。2004年10月,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公证的性质和公证机关如何定位;二是公证立法要不要引入法定公证制度
记者:公证立法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主要有哪些?
杜春:最主要的有两个,一是公证的性质和公证机关如何定位,这是公证立法中根本性问题,关乎制度走向。二是公证立法要不要引入法定公证制度。
在《公证法》(送审稿)征求意见过程中,多数意见肯定公证具有公权性质,公证职能的行使源于国家法律的授权,公证机构是以国家信誉为基础为社会提供证明服务,公证员具有公职属性。有的人认为公证具有双重性质,既代表国家行使公证职能,又具有法律服务的属性。同时有意见认为,不应将公证机构界定为中介组织,不能采用市场机制运作,目前有些改革已经暴露出无序竞争、追逐利益的问题,与公证职能不符。因此,此次提交人大审议的草案中将公证定义为“公证是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我国现行的《公证暂行条例》将公证处定性为国家公证机关,2000年7月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要尽快改为事业体制。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提出,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的提法已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公证事业提出的新要求,没有必要由国家对民事法律行为承担证明责任。
正鉴于此,草案回避了这一争议,未对公证机构性质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