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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考60分被退学引发官司
高校可否自定考试及格线
2004年12月29日 13:20:11

记者 陈强

  福州一位研究生因两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均为60分而被校方以“考试不及格”为由予以退学,并由此引发了一场官司,双方争论的焦点是:高校有无规定考试及格线的自主权。历经两审法院,最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高校具有教学自主权,包括自定考试及格线的权力。

  被退学的是福州大学2003级计算机应
用技术专业研究生卢某。卢在第一学期末参加《算法设计与分析》及《英语》两门学位课程考试时,成绩均为60分(百分制)。根据福州大学的规定,研究生学位课程成绩及格线为70分,校方遂于今年2月以卢某“因一学期内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为由对他作出退学处理决定。

  卢某不服校方处理,向福州市鼓楼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原国家教委《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22条规定:“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而卢某两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均为60分,属考试及格。法院一审判令撤销福州大学作出的对卢某予以退学处理的决定。

  福州大学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4条的规定,高等学校具有教学自主权,可以根据培养人才的需要自主规定考试及格线。福州大学从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需要出发,制订的高于60分的分数线,是目前各高校较普遍的做法,并无违反法律规定。该校网站上公布的《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培养方案中已明确规定学位课程的分数线为70分,对卢某已尽了告知义务。在卢某一学期两门学位课程考试未达到规定的分数线后,校方适用与原国家教委一致的本校规定作出的退学决定并无不当。据此,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维持福州大学对卢某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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