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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起草人:公证丑闻频发源于法规不健全
2005年01月01日 10:34:28

 

  本报北京12月31日电(记者王亦君)“公证出现商业化、走过场等倾向,丑闻频发,主要是由于公证法规不健全。”《公证法》起草人之一、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副所长王公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王公义指出,立法严重滞后已成为制约我国公证事业发展的“瓶颈”。目前规范我国公证工作的还是1982年
4月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20多年来,我国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公证实践已经远远突破了《条例》的内容,很多规定已和当前的公证内容脱节,对一些新生事物,公证实际上已不能很好地证明其真实、合法和有效。

  轰动全国的“西安宝马彩票案”中玩忽职守的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原三级公证员董萍,在公诉人问她在抽奖过程中履行什么职责时回答:“履行监督职责,但是具体监督什么并不清楚”。王公义说,在个人玩忽职守的背后,是深刻的制度原因。到底公证员应如何对彩票开奖进行现场监督,其具体环节到底该怎么样,在《条例》里并无相关内容。一旦出现这种无法可依的局面,必然会降低公证的公信力。

  王公义说,现在有越来越多的社会活动邀请公证员进行公证,但其过程千篇一律,都是在活动结束的时候,由公证员出面宣布本次活动“真实、合法、有效”。但是在活动当中,公证员到底有没有进行监督?究竟监督了些什么?什么样的活动应该进行公证?这些问题都缺少相关的法律进行规范。

  王公义说,目前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建立了法定公证制度,涉及公司事务、不动产和婚姻家庭等多个领域,国家对这些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收费标准,任何公证人不得随意收费。这种制度设计使公证人员的收入十分稳定,公证成为真正的非竞争、非营利性行业。而我国一直实行的是自愿公证制度,而不是法定公证制度,因此公证机构要先顾自身的生存问题。

  据王公义介绍,按照我国目前的公证制度规定,对公证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或在公证员面前作虚假陈述的行为,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公证调查也往往得不到有关部门和个人的配合。“责权不对称,导致公证执业常常处在两难境地。”

  王公义认为我国公证执业环境有待改善。比如,一些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过分依赖行政手段,不善于运用包括公证在内的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一些部门借助行政权力,推行各种名目的鉴证、见证,对公证造成冲击;少数不法分子冒用公证处和公证员的名义,制作假公证文书。这些都严重损害了公证秩序和公证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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