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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乘客受伤公司必须担责
2005年01月05日 01:11:06

何必

  2004年12月19日,1路公交车司机何师傅在运营当中踩了一脚刹车,碰巧一名乘客摔伤造成骨折。何师傅没有违章违法,以为公司上了保险可以赔付,但没想到公司根本就没投保此险种,也就是说赔付乘客的钱得何师傅自己掏。到现在何师傅已经垫付2000元医药费,以后一系列误工、看护等费用还是个未知数,而公司与何师傅
该如何分摊这些费用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结论。对此,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刘俊海认为,按照合同法,公交司机已经和公交公司形成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伤害的,应该由雇主承担责任;中央财大保险系郝演苏主任则认为,目前各保险公司基本上都提供相关乘客险,而且保险公司不会把这个保险卖给驾驶员,因为他是公交公司的雇员,而有资格买这个保险的是车主,也就是管理公交车辆的部门。因此,在保险市场已经提供完备服务的情况下,乘客却没能很好地享受这些服务,从而造成意外之后赔付难的情况,实在有点遗憾。(2004年12月29日、30日北京电视台)

  公交总公司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答称:公交司机就是干这行的,就应该保证乘客不受伤,出了意外没什么可说的,应该自己赔付。

  实质上,乘客责任险投保率异常低下。在保险公司几乎全都开办该险种的情况下,偌大北京城,几百家出租汽车公司,将近7万辆出租车,以及全市6000多辆公交车,居然没有一家投保此险种。

  为乘客提供安全舒适的乘车环境,是公交公司管理者与司售人员责无旁贷的使命。如果乘客在公交车上发生由于车辆运行而导致的意外,不管是人身伤害还是财产损失,公交公司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当然,如果是雇员失误甚至故意造成乘客受伤害,则可在公交公司依法赔偿后依照内部规章制度追究责任。

  在欧洲,公交公司都必须强制性地投保乘客责任险,这是公共安全的保障措施,也是企业必须尽到的社会责任;从公共管理角度看,这也是维持社会公平与安宁的必要手段。而我国乘客责任险的非强制性,体现出法律的软弱。

  就目前情况来说,公交公司将乘客在乘车时所造成所有伤害的赔偿责任全部推给乘务员,本身就是无视自身责任的表现。而企业在利益驱动之下肆无忌惮地推卸责任蔑视自身义务,及其背后隐含着的企业与其雇员之间社会地位及法律地位的不平等、企业与顾客之间势力的不均衡,的确应该引起社会的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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