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20年前的农村经济改革,是一场自下而上的改革,正在进行的村民自治制度,则更像一场自上而下的改革。因为虽说改革的目标是实行乡村民主自治,落实基层民主,但这场改革却是以人大颁布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依据,在全国各地的乡村推行,而非某个乡村的自发行动。中国农村目前正在实施的村民自治,
目的之一就是要保证农民的政治权利。
可能正是如此,在村民自治的过程中,不少地方都出现过以行政权力直接或间接干预民选。
比如,北京出台新规定,明年开始,35岁以上村干部须有高中以上文凭,35岁以下村干部要有大专以上文凭(《北京娱乐信报》1月11日)。河南省鹤壁市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优秀大学毕业生担任村干部,898名“大学生村官”被安排到814个行政村任职,占全市行政村总数的92.8%(《光明日报》2004年12月15日)。陕西省扶风县法禧村,群众选出来的代表被逮捕判刑,为了让乡政府指定的候选人当选,县乡动用了警车和十几名警察,演出了一幕“枪口下的选举”的闹剧(《农民日报》2004年8月8日)。
这些事件中,有些是直接违法的行政干预,有些则是好心办了坏事。像鹤壁市选拔大学生当村官,北京设立村干部的学历门槛,可能都是为了提高村干部的素质,却明显违背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凡年满18周岁的村民,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应该说,乡村民主自治,是中国农村政治改革的一块实验田。如何保证村官“是民所选,为民所用”,这不仅是每个农民关心的问题,同时也是各级政府关注的焦点。但是解决问题,既不能依靠行政手段直接指定人选,也不该限定村官标准,这些实际都是使用强制手段实施监管。而且,这类事件总是或多或少传递出这样一种信息:村民自治,就像是没长大的孩子,总要政府部门像家长一样,伸出手来管一把。
村官选举,需要的是监督,而非监管。并且这种监督,是建立在对村民自治充分信任与尊重基础上,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来实施的,而不是随心所欲的某个政府规章,部门决定。
“在各种自由中最难实现的是乡镇自由,也最容易受到国家政权的侵犯……只要乡镇自由还未成为民情,它就易于被摧毁,但只要它被长期写入法律之后,就能成为民情的一部分。”100多年前,托克维尔有关乡镇民主的看法,今天对我们依然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