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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在争议中全票通过
“不能为了一个条款有争议否了整个条例的诞生”
2005年01月20日 01:38:09

记者 林洁

  本报广州1月19日电

  “赞成56票,反对0票,弃权0票。”今天上午,《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在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表决时,全票通过。该条例将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关“老板逃匿,由出租方垫付临时生活费”、“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有举证责任”、“劳动仲裁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
原则计算”等条款,在众说纷纭中终于尘埃落定。

  对于如何解决欠薪逃匿问题,《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从一开始递交人大审议时就充分考虑了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第31条规定:“租用场地、厂房的用人单位的经营者拖欠工资逃匿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处理垫付临时生活费及追偿等事宜。”“这样做合不合法律程序?公不公平?”委员们在分组审议时对此有激烈的争论。

  “直到表决,也并不是所有的委员都同意。”常委会委员、广东省广电集团总经济师辛瀑向记者透露。那么,为什么在表决的一刹那,到会的56位委员都投了赞成票?

  辛瀑说,虽然该条款有争议,但其他条款的可操作性都很强,没有太多的异议。“不必要为了一条有争议的条款否了整个条例的诞生。”考虑问题要顾及全局性。况且,广东省现实存在的体制性问题,也决定了工资条例必须尽快出台,马上发挥应有的作用。

  辛瀑表示,该条款涉及到政府的责任、法制的健全。如果出租方履行的程序健全,出了问题是不应该有责任的。“可现在只有让出租方有压力,欠薪逃匿事件才有可能减少。道理上是有些讲不通,但这是一个维护权益的条款,肯定是为弱势群体说话。”

  作为出租方的代表,鲍先生对此条例的通过持保留态度。“救济应该是政府和民间慈善机构承担的职责义务。工人被欠薪没钱生活,可以申请政府‘低保’、申请救助啊。但将本应该是雇主的责任推到出租方身上,显然不公平。雇主卷款潜逃了,我们也是受害者。再有,既然要求我们承担责任,就应该赋予我们权力。比如,立法规定出租前要让雇主先垫付工人的生活费保证金等等。”

  工人对条例的通过却是拍手叫好。在东莞一家电子厂工作的小赖说,如果有老板欠工人工资逃跑,起码我们的基本生活有了保证,不至于流落街头。但是,我们希望以后出台的法规条例,能够将问题解决得更彻底一点。如果仅仅是靠现在通过的条例,欠薪是很难追回的。而且,虽然有关政府部门都很努力为我们讨公道,但常常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如果出台相关的法规对雇主进行有效的约束,使其无法卷款潜逃,相信相关政府部门执行起来,也会事半功倍。

  据了解,修改后出台的工资条例,操作性大大增强,实践性与预防性相结合。促使与承租雇主关系最密切的出租方承担起监督的责任,增加了雇主卷款潜逃的难度。解决了被欠薪工人最迫切的生活问题,缓解了矛盾激化的可能,有利于社会稳定团结。也让租赁双方都承担起了一定的社会责任。

  截至记者今天晚上发稿时止,广东省的各级劳动部门仍不愿意就此事进行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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