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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长效机制防拖欠
―――建设部新闻发言人答本报记者问
2005年01月25日 02:36:35

本报记者 何磊

  记者:一些专家提出:为何在近期的清欠中如此注重行政手段,而对法律手段运用得不够?

  建设部:对于建设领域已经存在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在目前法律法规不太健全、农民工文化素质较低、缺乏自我合法权益保护能力及政府拖欠占大头的情况下,在短期内采取行政措施,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是必要的。从长
远角度看,重要的是建立防止产生新欠的长效机制。但是,我们并未忽视法律手段。而且,我们从一开始就同时注重了制度建设。

  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建立和完善建设领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目前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案例也不少,其中也有执行难的问题。今后,政府部门要继续引导、帮助企业和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健全法律法规,为其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增强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信心,为将来将诸多劳动合同纠纷、工资拖欠等问题逐步纳入法律轨道奠定基础。

  2004年11月,建设部与司法部联合颁发了《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要求对有困难的农民工,适当减免或免除律师费。

  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要求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2003年以前拖欠的应于2005年春节前结案清偿,今后拖欠的案件要采取简易程序,尽快审结。

  这些文件的出台,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了法律上强有力的保证。

  记者:我们也注意到,从总理为民讨薪到建章立制保薪是清欠一年多来的最大变化,您们在建立长效机制具体做了哪些工作?

  建设部:为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年来,我们加快了法规制度建设。2004年9月,劳动保障部会同建设部颁发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日期,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许多省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措施,加大检查力度,规范用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如天津建立了农民工工资卡和“月支付、季结算”制度,已于2004年8月底前完全偿付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上海建立了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山东、四川、湖南等省市建立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宁波市建立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等制度。这些制度都是有益的尝试,为保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记者:下一步还有哪些工作要做?

  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用工行为不规范是导致拖欠工资的原因之一。用工单位使用包工头和零散农民工,是导致劳资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一些施工企业和劳务企业为抢进度或降低成本,仍在大量使用包工头和零散工,工资数额、计算方法、支付时间等只是包工头和农民工之间的口头协定,仅仅依靠双方的亲戚关系、地域关系来维系。同时,农民工由于受教育程度不高,法律意识薄弱,也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

  下一步,要大力发展成建制劳务企业,将农民工纳入合法的企业管理,防范无合法用工资格的个人私招滥雇。建立和规范劳务分包市场,加强对劳务分包的监督管理,从源头遏制违法违规用工行为。2005年春节前历史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问题已经解决,下一步将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主抓好日常的监督,建设部将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杜绝农民工工资再产生新的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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