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拉格拒绝与奔驰签约,是为了队友能继续开上雷诺车。这件事按我们通常的理解,它彰显了施拉格高贵的个人品质,但如果进一步分析,这也许是施拉格出于现实最好的选择。
由于施拉格所在的球队一直都接受雷诺公司的赞助,按照现代体育赞助中的“排他性原则”,作为球队中的一员,施拉格就不可能另外再接
受其他汽车品牌的合同。也就是说,在球队与奔驰之间,他一定要做出取舍,而不能两者兼得。
因为赞助合同的冲突而引起的纠纷在体育界并不鲜见,刚在福建泉州举行的女足四国赛,本来计划由当地的运动鞋企业赞助,但由于与“中国之队”的主赞助商阿迪达斯发生冲突,只能不了了之,结果由中国足协自掏腰包。
由此可见,施拉格向奔驰说“不”,与他的个人道德可能并无太大关系,它只是一名职业运动员在现代体育中所必须恪守的职业修养,或者说,是一名自然人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应该具备的最起码的契约意识。
可是,恰恰是这样最基本的契约意识,却是我们身边所缺少的,尤其是正处于体制转型期的中国体育,一边是努力迈向市场;一边却还试图用行政手段包办一切。
以这种思维习惯,当然不会明白姚明为什么要与可口可乐公司打“一元钱”官司;以这种思维习惯,类似女足四国赛的故事还会不断发生;以这种思维习惯,施拉格完全可以成为田亮最好的榜样,告诉他如何叫做“个人服从集体”。
是的,施拉格可以成为榜样,但决不应仅仅只是田亮个人的,中国体育的管理者更应该从这件事中领悟到,管理、制约运动员最好的方式就是以这种契约的形式,而不是几十年“颠扑不破”的大道理。我们并非不理解中国跳水队加强队员管理的苦心,但如果跳水队在强调“精神”的同时,拿出某款更具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文本,田亮是不是会更心悦诚服些?事情是不是就会变得更加简单一些呢?
据说,自从“科比强奸案”后,美国很多体育明星教训深刻,即便偷情也要与对方签下一纸协议,免得背上一个“强奸”的罪名。这个例子说的是,很多时候,“道德”并非万能,契约才行之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