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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
谁该为法官“不够级”羞愧
2005年02月19日 01:47:21

李家伟

  据2月17日《中国青年报》报道: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政府12年前借款20万元解决教师工资问题,哪知这笔钱直到今天仍未还上,连本带利已经涨到100多万元。让笔者感触最深的,是负责此案执行的一名法官在回答记者“为什么不采取查封、扣押债务人财产等方式偿还债务”的问题时“面露难色”:“毕竟是一级区级政府,
区长是正处级干部,比较难办。有一次我们的执行员去执行时,人家很不客气地说我们‘不够级’。”

  这几年媒体上“权利”、“法治”之类的词儿层出不穷,好在有这么一句“法官‘不够级’”来提醒我们,这些词儿描绘的前景还需要大量艰苦的努力才能实现。为什么这么说?这是因为,在这起案件中被执行者不是普通群众,而是政府。作为一级政府,竟然如此公然地蔑视法律,怎不让人心寒?本是欠债不还的“老赖”,竟还能官味十足、充满优越感地说出这样一句话来,不能不说是打了政府“依法行政”目标一记耳光。这句话暴露出的不仅是“官本位”思想,更暴露出一种“权力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可怕心理。政府天天让老百姓“多些法律意识”,哪知事到临头不但自己没了“法律意识”,更落到了认为“法官‘不够级’”的程度,难道不该感到羞愧吗?

  除了政府应该羞愧,笔者以为,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法官们的表现也谈不上光彩。主办法官说:“即使扣押了区长的车,人家也会马上找到上级领导,所扣车辆很快就会被放掉。”不能否认,法官在工作中确实得面对复杂的现实情况,但这位法官的“坦率”仍让笔者吃惊:如此说来,要法律何用?要法官何用?更有甚者,这名法官还说:“如果欠债的不是区政府而是某个企业,早就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了。”谁都知道,法律的精髓是“公平”,讲究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些连普通老百姓都懂的道理竟然在法官这儿“走了样”。这种“不公平”,不“一视同仁”,难道不是对法律权威性的严重损害?难道我们的法官就不应该羞愧?

  政府有难处,这是现实,但欠账不还不对,不执行法院判决更不对。法官也有难处,需要面对种种现实,但无力执行法律就是损害法律的尊严,将被执行者分成“三六九等”,更是对法律公正性的亵渎。所以,在这起事件中,无论是政府还是法院,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感到羞愧!

  就在同一天的《中国青年报》上,还有一篇报道,说的是春节期间爆竹声不绝,各地的“禁令”失效,法规丧失了尊严。这篇报道最后说: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立法方、执法方与全体公民的共同努力。诚哉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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