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18日电
刘翔状告《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精品卓越科技有限公司和中友百货有限公司侵权民事诉讼案,今天上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刘翔的委托代理人郑英华律师表示,如果被告承认侵权,则愿意调解,道歉方式和赔偿金额可以协商,但是被告坚决认为本身并无侵权行为。由于
双方在调解前提上的严重分歧,法庭宣布不进行调解,最终裁定结果将择日公布。
郑英华律师认为,经过去年两次证据交换,目前双方对于事件本身已经没有争议,关键看法庭怎样裁定―――当期报纸中友百货通栏广告上方的刘翔跨栏照片究竟是合法使用还是侵权行为。郑律师说:“之所以认定广告侵权,是因为图片中刘翔跨过的栏已经与中友百货广告融为一体,二者之间没有明确分界线。而在此前和此后的报纸上,新闻图片和广告之间却分界清晰。”
郑英华说,“2004年10月21日,《精品购物指南》千期特刊中未经原告刘翔允许,使用刘翔肖像作为封面,同时将刘翔作为千期特刊的标识和广告,属于侵犯刘翔的肖像权。我们要求法院责令被告停止使用侵权照片,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向刘翔本人支付125万元人民币的赔偿,其中包括25万元精神损失费和100万元不当得利。”
被告委托代理人则认为,特刊使用刘翔照片作为封面人物属于正常的新闻操作,照片的来源也是通过正常渠道购买获得,而使用公众人物的照片作为封面,一直是《精品购物指南》的传统做法。千期特刊封面上的中友百货通栏广告属于持续性广告,也是正常的广告发布。
“中友百货通栏广告与刘翔并无直接关系。”被告代理人说:“不但广告的颜色与刘翔的新闻照片有所不同,而且广告与刘翔的照片之间有一条明显边框。我们认为,原告混淆了正常新闻报道和侵犯肖像权之间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