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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经济36条”要应对四难
2005年03月04日 01:11:47

 

  没有规定“非公有资本”不准开办,但国家发改委至今一个“非公”电厂也没有审批过

  本报北京3月3日电(记者苏敏)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又称“非公经济36条”)。3月2日,国家发改委一位官员在北京一次企业家座谈会上透露,该文件对于融
资问题“能促进一点,但期望值不能太高”。

  “这是改革开放后第一部关于非公经济发展的全面性法规。”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参与了该文件的起草。据介绍,文件规定,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将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将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他表示,目前法律不允许民企涉足的领域很少,但有些障碍是潜在的。比如电厂,并没有规定“非公有资本”不准开办,但发改委至今一个“非公”电厂也没有审批过。

  他说,这个文件要解决的是:法律滞后、待遇歧视、管理不适、服务缺失四个方面的问题。

  谈到“法律滞后”,他说,《公司法》还是1994年制定的,现在已有一些规定不能适应现在的发展;谈到“待遇歧视”,他列举了对民办学校财政拨款的“不平等”;谈到“管理不适”,他坦率承认官方搞不清非公经济企业的数量及生存状态。尽管2004年对非公经济曾做过调查,了解到一些企业面临的问题,但政府对大量创业者、小企业的公共服务还很欠缺。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除了对下岗职工外,我国还没有创业服务体系。他说,由于产业政策门槛很高,民营企业想做手机、做汽车都还比较困难。

  他说,国务院正研究新措施,制定实施细则,保证文件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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