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京报》报道:在各种晚会上,明星假唱的现象屡见不鲜。日前,有全国政协委员提交提案,指出应当通过文化立法来禁止假唱现象。而笔者认为,明星假唱的现象属于行业自律和个人自律的范畴,属于演员职业道德的范畴。假唱问题主要应当依靠行业自律和个人自律解决,不宜乏法治化地寄希望于立法治理。
每年“两会”期间,都会出现大量涉及立法的议案或提案,其中有不少切实可行的高质量立法动议,但也不乏带有非理性的立法冲动的议案或提案。提案人的初衷是好的,而其立法动议却缺乏深思熟虑、过于夸大立法的功效,难以取得实效。
前不久,杭州市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曾收到一份标新立异的代表建议,即人大代表杨一青提交的《关于制定〈杭州市居民邻里关系条例〉的建议》。对于这个全国首创的建议,承办部门和有关社会学专家都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作为立法学专业背景的学者,笔者反对为邻里关系专门立法,反对将本该道德规范解决的问题交由立法解决,反对盲目的立法万能论。
在我看来,法律的功能是有限的和相对的,相对于“人治”,法治无疑具有相当的进步性和科学性,但是,片面地夸大法治的功用是不足取的。社会的复杂性和世界的多元性决定了必然存在诸如私人感情生活等法律无权涉足的“禁区”。我们有理由质疑通过立法惩治婚外性关系的合理性及可行性,并警惕运用公权力对包括邻里关系在内的私人生活领域进行干涉。
法治永远是有缺憾的和有局限性的,法律并不具有绝对的普适性,也不是一切社会问题都能转化为法律问题。我们在享受法治带来的福祉的同时,也应注意消解法治的“话语霸权”所遮蔽的潜在的破坏性和灾难性,警惕过于张扬的、膨胀的法治观念对市场逻辑和私人领域自治性的吞噬。人的希冀、想像、浪漫和热情往往是没有边界的,而法治作为一种制度文明,其功用则是有边界的。并不是一切社会问题都能转化为法律问题来予以消解的。依我之见,法治活动最重要的是要尊重立法的规律和司法的个性,实现“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合理兼容。
提交涉及立法的议案或提案自然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权利,也是参政议政的具体形式,但高质量的议案或提案才是检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水平的重要载体。那些基于非理性的立法冲动而盲目夸大立法功效的议案或提案,只能说明提案者的法律素养和参政议政水平尚欠成熟。笔者希望,“两会”出现更多经过深思熟虑、深入调研、符合立法规律的高质量的议案或提案。